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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嘉鱼县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29 生效日期: 1999-01-29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重字[1999]29号
 嘉鱼县物价局:
  你局报来《嘉鱼县物价局关于调整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为适应你县城镇建设发展的需要,维护城镇路灯更新改造和正常运行。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你县城镇电力公司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标准。自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抄见电量起,你县城镇电力公用事业附加费居民生活用电按目录电价8%不变,其它用电按目录电价的4.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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