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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集资电厂管理费有关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27 生效日期: 1999-01-27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重函字[1999]12号
 湖北省价格学会电力分会:
  向集资电厂收取管理费(后改为电价咨询服务费),对适当弥补电网企业增加的对网外新建电厂电价管理的成本支出,促使电网对发电企业做好价格咨询服务工作,提高电价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以及深化电价改革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有利于电价咨询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收费行为,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废止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鄂价重字(1997)159号《关于下达1997年各集资电厂上网电价的通知》中集资电厂管理费的有关规定。请你们按照自愿委托的原则,与服务单位签定有关协议(合同),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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