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费字[1999]18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省贸易厅:
为了加强酒类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酒类产品生产和流通秩序,根据《湖北省酒类管理办法》(省政府144号令)的精神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设立酒类经营许可证收费项目的通知》(鄂财综发[1998]808号),经研究,同意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酒类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放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时按每证四十元(含许可证正本、副本、申请表、铝合金镜及各级运杂、发放费用)收取工本费。各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各地不得层层加收。
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元月二十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