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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厅关于加强供地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3 生效日期: 2002-09-23
发布部门: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处
发布文号:

各市(地)国土资源局、各直属局(分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资产管理的通知》精神,坚持依法供地,合理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国有土地资产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现就供地管理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新增建设用地管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具体建设项目时,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按项目逐一审查。
   (一)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建设项目,要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积极供地;对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要根据项目用地条件从严掌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对列入《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在禁止期限内,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不得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对符合供地政策拟供地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严格审查项目用地规模;对不符合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原则的,要坚决予以核减。
   (二)严格控制行政划拨供地范围。对建设用地项目,除列入《划拨供地项目目录》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方式供地,不得违法扩大划拨供地范围。要严格控制协议出让土地,对确需协议出让的土地,必须在依法评估地价的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三)进一步加强分批次批地后供地工作的检查。各地要建立新增建设用地供地台帐,实行供地用地检查制度。在当年7月15日以前、次年1月15日以前,各市(地)局、开发区直属局(分局)必须上报本年度上半年和上一年度下半年所辖范围内分批次批准建设用地的供地用地情况,并接受省厅的检查。

  二、 关于存量建设用地的管理
   要积极推进存量建设用地的节约挖潜,逐步实现以存量建设用地为主满足用地需求,不断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一)各地要尽快建立健全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将企业存量建设用地、旧城改造腾出来的土地、城市闲置低效利用土地和新增建设用地等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确保政府掌握城市土地的'统一收购权'和'垄断供地权',并为政府有效调控土地市场提供资源储备。
   (二)鼓励盘活利用闲置、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各地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每年明确一定数量和比例的盘活存量土地计划。存量土地的供应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用地政策供地,并实行信息发布、交易公开、供地情况上报备案等制度。
   (三)要进一步加强对依法用地的宣传,落实对城市存量建设用地利用状况的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有效防范违法用地、非法交易土地等现象的发生,切实减少土地资产的流失。

  三、关于地价的管理
   地价是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关键,是地产市场建设的核心,也是最易发生腐败行为的环节。同时,地价高低直接反映了一个地区经济建设的水平和土地管理的水平,各地必须不断加强和规范地价管理。
   (一)各市、县要依据国家2001年11月发布、2002年7月实施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及时准确地划定、更新基准地价。特别是建制镇基准地价没有划定的县、市,要加快划定工作步伐。划定、更新的基准地价经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审核验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要以适当形式在指定场所或媒体上公布,并接受查询。
   (二)要加大基准地价的应用力度,以基准地价衡量一个地区的地价水平,依据基准地价,评定标定地价,审核协议地价。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不得低于依法评估宗地最低价。转让土地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土地资产处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擅自减免或压低地价。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困难企业,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可以采取将闲置土地以地折价、分期分批支付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经政府批准先征收、后返还给企业的方式或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在一定年期内维持划拨土地使用权方式。

  四、关于招标拍卖挂牌供地管理
   各地要加大对《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宣传贯彻力度,对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要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他类型用地,在供地计划公布后,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要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防止以公开的名义掩盖非法行为,防止工作人员泄露底价,防止竞争人串标。特别是拍卖的土地,一定要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防止出现多头供地,防止土地资产流失。

  五、关于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的管理
   为鼓励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土地,加强协议出让土地的管理,建设项目使用城镇存量和新增国有建设用地时,凡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协议出让土地的,依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项目面积五公顷以上的报省批准;项目面积一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报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报省备案;项目面积一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备案,并由市(地)汇总后定期报省备案。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处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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