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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29 生效日期: 2005-03-29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成办发[2005]47号

有关县(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近日来,全国连续发生多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2005年3月14日黑龙江省七台河矿业集团新富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17人遇难、1人下落不明;3月17日重庆市奉节县新政乡苏龙寺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19人遇难;3月19日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白堂镇细水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同时将相临的康家窑煤矿井下贯通,使康家窑煤矿井下22人被困,截止3月22日19时,65名矿工遇难,4人下落不明;3月11日、3月17日、3月22日半月内,我市大邑县花水湾镇兴旺煤矿、西江煤矿二井、斜源镇太阳村煤矿连续发生3起顶板事故,死亡3人。2005年1-3月,全市共发生各类煤矿事故6起,死亡7人。与2004年同期比,事故次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上升200%和250%,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当前,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政令不畅,安全监管措施不能有效落实;二是基础薄弱,投入严重不足,采煤方法落后,通风、瓦斯得不到有效治理,重特大事故隐患尚未根除;三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意识淡薄,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低;四是安全管理松弛,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五是企业违法违规进行生产普遍,现场管理混乱,“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突出,企业组织的职工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走过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近段时间以来确定的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措施和一系列文件精神,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力度,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产煤县(市)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分析研究本地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切实查清隐患、制定措施、形成决议、落实督办。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炭管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督办,依法查处煤矿企业违法行为。煤炭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的督促检查。煤矿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做好日常安全工作,加大隐患排查和整改力度,保证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管理和员工培训,坚决制止“三违”行为。
  高度重视国有改制煤矿企业安全工作。市安监局和市中小企业局要针对改制企业特点,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具体措施,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在改制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

  二、采取过硬措施,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管
  采取更加严格措施,坚决遏制事故上升势头。一是实行联保制。以3个煤矿为一组,互相检查、互相监督。凡煤矿发生死亡事故,对3矿实行3个月的停产整顿。乡镇干部实行包矿负责制。二是建立煤矿内部监管员制度,实行安全监管员与矿长利益相分离的办法,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在全市所有煤矿推行。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切实解决“落实不下去、严不起来”的问题。三是实行报审制。产煤县(市)要在市中小企业局、市安监局的技术帮助下,组织专家组,对本地区所有煤矿实行“会诊”,梳理隐患,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于6月30日前完成隐患整改工作。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报请省级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依法予以关闭。四是产煤县(市)要组织综合执法检查组,对“以修代产、边修边产、假修真产”等偷采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实施依法关闭。五是加强对业主、矿长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实行考核测评,建立档案。矿长和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矿长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实用安全技能知识经培训考核不合格者,报请省级有关部门吊销其资格证,禁止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生产管理工作。对事故矿的业主、矿长实行媒体曝光,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大力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全面整治事故隐患。产煤县(市)政府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煤矿企业自查和政府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是通风、瓦斯、顶板、机电运输管理,彻底查清事故隐患,做到井下地面不留死角。市中小企业局要组织督查组,对此项安全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对查出的隐患要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要依法查处。坚持“谁检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发生伤亡事故的煤矿实行停产整顿3个月的处理,由县、市两级煤炭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报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川西工作站验收合格,并经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重点抓好通风瓦斯管理,集中开展煤矿瓦斯整治
  强化矿井通风瓦斯管理。各地、各部门和煤矿企业要以“一通三防”为重点,切实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的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要在保证通风系统独立完善的前提下,对井下所有用风地点实测有效风量,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一次矿井产量,凡矿井有效风量率低于85%的,一律停产整顿,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强化局部通风管理,严禁使用局扇供风采煤,凡局扇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一律不得停风。强化瓦斯日常检测,严禁空班漏检,严禁超限作业。放炮必须坚持“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严禁违章放炮。所有煤矿必须在5月30日前淘汰落后的采煤方法,个别有困难的煤矿经批准最迟必须在11月30前从根本上改变,否则,坚决予以查处,直至依法关闭。

  四、认真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和复产验收工作
  产煤县(市)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彻底整治和规范煤矿生产秩序,严厉查处煤矿企业各类非法生产行为。对无证非法矿井、报废矿井、“一证多井”和非法挂靠矿井一律予以关闭。凡按规定应关未关的矿井,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吊销相关证照,炸毁井筒,填平场地,防止已关闭小煤矿“死灰复燃”。凡1个县(市)发现2处、1个乡镇发现1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未关的煤矿,要严格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县(市)、乡镇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近期要全力抓好节后的复工复产工作。各级部门要切实把好复产验收关,对专项整治中还没有通过市安监局、市中小企业局组织的专家验收的煤矿企业,一律不准恢复生产;对通过验收的53家煤矿,节后复产必须经产煤县(市)安监部门、煤炭管理部门联合验收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

  五、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严查事故责任
  产煤县(市)要对现有监管队伍进行相应调整充实,县、乡两级要安排具备较强业务素质的干部充实煤矿管理队伍,切实做好乡镇机构改革中煤矿监管队伍的稳定工作,做到思想不散、队伍不乱、工作力度不减。同时加强乡镇煤管员的管理和监督,对年龄大、素质差和与煤矿企业在利益上有牵涉的监管人员,要予以相应调整和更换。对继续留任的煤管员,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定期交流任职。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成都市人民政府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意见》(成府发(2004)56号)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事故,严肃追究事故相关责任人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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