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价费函[2001]7号、苏财综[2001]8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收教人员生活、医疗收费标准的函》(苏公函[2000]77号)悉。根据国务院第127号令《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 十条、第 十四条规定,现将收教人员生活、医疗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生活费。每月收取收教人员生活费130元,主要用于收教人员伙食费、生活用品开支等。
二、医疗费,含检查费和药品费。收教人员健康和性病检查(检测、化验)费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有疾病需要治疗的,可另收取药品费,药品收费按实际进价向收教人员收取。
三、各收容教育所收取的生活费、医疗费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接文后请你厅所属各收容教育所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
五、本函自2001年2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