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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收教人员生活、医疗收费试行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11 生效日期: 2001-02-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苏价费函[2001]7号、苏财综[2001]8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收教人员生活、医疗收费标准的函》(苏公函[2000]77号)悉。根据国务院第127号令《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 条、第 十四条规定,现将收教人员生活、医疗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生活费。每月收取收教人员生活费130元,主要用于收教人员伙食费、生活用品开支等。

  二、医疗费,含检查费和药品费。收教人员健康和性病检查(检测、化验)费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有疾病需要治疗的,可另收取药品费,药品收费按实际进价向收教人员收取。

  三、各收容教育所收取的生活费、医疗费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接文后请你厅所属各收容教育所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

  五、本函自2001年2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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