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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整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12 生效日期: 2005-05-12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东府[2005]69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护饮用水源水质安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营造最适宜创业和居住的良好环境,构建和谐东莞,提升城市形象和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东莞市畜禽养殖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46号)规定,以下范围为畜禽禁养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市、镇中心区、工业区等人口集中活动区,东江(东莞段)、东莞运河三公里陆域范围和同沙、松木山、横岗、契爷石、虾公岩、黄牛埔、五点梅、水濂山、雁田、金鸡嘴等十大水库的集雨区以及东深供水工程(东莞段)陆域范围。

  二、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包括猪场、鸡场、鹅场、鸭场、鸽场)均必须依法予以整治。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畜禽养殖场必须立即停止引进种苗,全市暂停审批新建畜禽养殖项目,违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四、全市所有未经审批和位于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出栏后必须停止养殖活动,拆除相关设施。否则,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关闭养殖场所,拆除相关设施。

  五、位于禁养区外的畜禽养殖场,必须达标排放,对于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予以关闭。

  六、当事人对限期关闭、限期治理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畜禽养殖业污染的整治。

     七、各单位及广大市民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专项行动,不得干扰、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者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八、各单位及广大市民应积极举报违法养殖活动。举报电话:2501248;受理单位: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九、本通告由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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