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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统一平衡专家门诊挂号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15 生效日期: 2000-11-25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苏价费(2000)406号、苏卫规财(2000)6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常熟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结合“病人选医生”工作的开展,决定对专家门诊挂号费进行全省统一平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待遇的临床医学专家15元/人次;主任医师10元/人次;副主任医师7元/人次(均含门诊诊疗费)。普通门诊挂号费仍按苏价费联(93)1号文执行。
  二、此标准为全省最高标准。各市物价、卫生部门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省定范围内制定具体标准。如部分市原定标准已超过省定标准范围的,一律降到省定标准范围以内。医院应根据医生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在省定范围内确定医生具体的专家挂号费标准。
  三、“病人选医生”是让病人充分行使对医疗服务的选择权,医院应在门诊候诊厅对所开设的临床专科、工作三年以上执业医师的相关资料等实事求事地予以公示。也可通过设立咨询台、公布咨询电话等形式供病人自主选择。
  四、医院应以病人为中心,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保证门诊医疗服务质量,提高首次门诊确诊率;要科学核定门诊医生的接诊工作量,坚持首诊负责制,保证就诊病人的病情得到及时处理。
  五、医院要加强急诊工作管理,保证急诊医生力量,提高急诊抢救成功率,急诊挂号费仍按苏价费联(93)1号文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0年11月2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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