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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01 生效日期: 2000-12-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苏价房[2000]374号

各市物价局及常熟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现就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具有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经营资格的机构,可接受建设项目业主的委托,开展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工作。服务应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适当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二、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为省管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省定收费标准为全省最高限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要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平方米
  省辖市  其它城镇
  难以用面积计算的建构筑物
  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家属宿舍)、中小学教学用房、学生集体宿舍、托儿所和幼儿园用房、民政部门兴办的敬老院和非盈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公共绿地等只收取技术资料工本费80元,免收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四、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内容为:建设项目的现场踏勘、用地及相关社会、空间情况的调研咨询;规划设计条件研制和有关技术资料的提供;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比选和征询公众意见;建设项目验线、复验;提供规划建设项目档案动态信息存储和检索等。
  五、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城市规划的审查和审批、城市规划“一书两证”的核发,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等职能内公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后、不得再收取技术资料工本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六、本通知自2000年1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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