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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景福围堤防护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20 生效日期: 2005-05-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肇府[2005]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肇庆市景福围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景福围堤防护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景福围堤围防护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肇庆市水利局是景福围堤围防护费(以下简称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肇庆市景福围工程管理处负责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凡在端州区景福围(三榕峡至羚羊峡)保护范围内的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水产养殖业企业(户)和其他经营单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堤围防护费。


    第四条    堤围防护费按月依率计征,计征标准如下:
  (一)工业、商业、建筑、交通运输、房地产、邮电通讯、旅游、文化娱乐、饮食服务、水产养殖业和社会服务业等企业(包括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按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售电收入总额;银行按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分别按1‰计征。
  (二)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及外贸企业按营业(销售)额0.5‰计征。
  上述(一)(二)项中银行、外贸企业、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的定义依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9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堤围防护费由市统一征收和管理。市政府委托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的县(市)区地税机关代征堤围防护费。代征单位应设立堤围防护费专户,并于每月10月前将上月征收的堤围防护费划入财政部门开设的“堤围防护费专户”。


    第六条    堤围防护费按月征收,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每月15日前缴纳上月的堤围防护费。逾期不缴交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经催缴无效的,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缴费单位或个人因特殊困难要求减免堤围防护费的,应向肇庆市景福围工程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市水利局核实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缴费单位有合并、改组、联营等情形的,应办理工商登记后15天内向肇庆市景福围工程管理处报告,据以核定其缴费事项;有撤销、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清堤围防护费。


    第九条    堤围防护费是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以项目定支出”的办法,主要用于堤防工程正常运行管理和堤防工程的维修、养护、加固达标、更新改造以及机电排涝的部分运行管理费用,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从2005年起,市政府每年从征收端州区属单位堤围防护费收入中定额返还给端州区用于防洪抢险和北岭环山渠等设施维护加固工程。
  定额返还的数据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堤围防护费。违者,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物价、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堤围防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收费及挪用堤围防护费等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肇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2000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景福围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2005]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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