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珠府函[2005]6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2004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4)301号)精神,以及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将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市直、香洲区、珠海保税区、横琴开发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等经济功能区执行一类标准,调整为684元/月。
二、金湾区、斗门区执行二类标准,调整为574元/月。
三、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二00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