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价工函[2000]99号
各省辖市物价局及常熟市物价局:
我局《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价工(2000)300号)下发后,各市物价局陆续就文件的执行时间提出了询问,鉴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乙类药品价格一时难以全部公布,乙类药品目录各地还有一个调整的过程,新的药价政策难以一步到位。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中管药品管理目录的调整,以国家公布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价格为期限。从公布执行之日起,新的中管目录与价格开始执行,旧的中管目录与价格停止执行。
二、省管药品管理目录的调整,以省物价局公布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价格为期限。从公布执行之日起,新的省管目录与价格开始执行,旧的省管目录与价格停止执行。
三、招标采购药品的价格政策从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其它有关政策,包括政府定价以外的其它药品取消差率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等政策,从省物价局公布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价格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