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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医疗卫生机构税收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10 生效日期: 2005-04-10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深府办[2005]40号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管理,切实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和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医疗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实施后,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国家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制定并实施了不同的财税、价格政策。目前,我市医疗卫生机构总体运作比较规范,能够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医疗服务收费和缴纳有关税收。但是在实际管理和运作中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按照规定进行医疗服务收费或收费后不使用规定的票据;二是一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分包、联营、挂靠等方式搞创收,不按照规定申报纳税,逃避相应的税收管理;三是部分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薄弱,需要加大监管力度;四是卫生、税务、财政、工商(物价)部门信息沟通不畅,执法力度有待加强。
  针对上述问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切实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管理工作,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净化行业发展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一)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税务登记、账簿凭证和发票管理工作,加大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工作力度。同时,要注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各项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落实到位。
  (二)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强化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监督,严格控制医疗卫生机构对外挂靠、承包行为。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卫生机构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的监督管理。
  (四)工商(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卫生机构执行国家规定价格的监督管理。

  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医疗卫生机构税收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税务、卫生、财政、工商(物价)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共同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税收管理工作。
  一是互通情况,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市卫生局在核发、变更、取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应将有关证明文件抄送市地税局;发现医疗卫生机构改变经营主体和经营方式,不符合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条件的或发生承包承租经营行为的,应及时处理并向市地税局和市财政局通报。市财政局要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地税局通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卫生机构领购票据的有关情况。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卫生机构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票据管理制度的,要及时处理并相互通报。市工商(物价)局要于每半年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地税局通报医疗卫生服务收费标准,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工商登记情况;发现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规定价格收费的,应及时处理并向市地税局通报。市地税局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发现医疗机构对外承包、高价收费等违反国家政策的行为,应及时向市卫生局、工商(物价)局通报。
  二是加强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地税局要定期召集卫生、财政、工商(物价)部门举行联席会议,就医疗卫生机构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互通情况,磋商协调,共同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三是协同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市地税、卫生、财政和工商(物价)部门,在强化对医疗卫生机构日常监管的同时,要组织力量,联合行动,开展医疗卫生机构纳税情况专项检查,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不法行为的打击和曝光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卫生行业税收征管秩序。

二○○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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