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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09 生效日期: 2005-04-09
发布部门: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韶府[2005]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政务督办工作是推动政府决策实施,促进政令畅通的主要手段,是新形势下加强政府领导,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实现政务工作创新的有效途径。为加强我市政府系统的政务督办工作,促使我市政务督办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确保政府重要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市政府将加大督办工作的力度,为此,现就督办工作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督办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督促检查市政府的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督促检查市政府主要考核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督促检查市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工作会议、政府文件的决定、决议和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督促检查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五)督促检查上级政府及其部门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六)督促检查市政府向社会公开承诺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七)督促检查政府其他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督办工作程序
  在开展政务督办工作中,应根据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特点,规范工作程序。主要程序如下:
  (一)立项。督办部门要根据领导的指示、批示和政务工作的需要,及时提出督办内容、承办单位、办理要求、办复期限等,形成拟办方案,报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进行编号、登记,向承办单位下达《督办通知单》。在立项时应注意准确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做到任务量化、责任明确、要求具体,根据办理难度和工作缓急程度确定办复期限。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事项,要指定牵头单位。督办事项一经批准立项,应立即向承办单位下发《督办通知单》。属常规工作的,可以电话或口头通知,并记录备案。
  (二)催办督办。督办通知发出后,督办工作人员要根据督办事项的时限要求,通过电话、信函、听取汇报等形式进行定期催办督办。每次催办督办的主要情况要记录在案。对领导特别关注或办理难度较大的重要督办事项,督办部门要直接参与,以加快办理进度。
  (三)反馈结果。承办单位要按督办通知要求,以单位名义在规定时限内向督办部门书面报告办理结果。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的督办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报告。督办报告要一事一文,内容实在、具体,文字简练、准确,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一般不直接主报或抄报领导同志个人。对一些办理难度较大、确实难以如期办结的督办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办理进展情况,说明不能如期办结的原因。
  (四)审结。督办单位对拟办结的督办事项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督办工作质量。审核办结主要看事实是否清楚,问题是否解决,任务是否落实,结论是否准确,处理措施是否符合政策、法律规定,文书格式是否规范等。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退回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办理结果经审核后及时报送原批办领导同志审阅,如领导无新的批示,可视为办结;如有新的批示,由督办部门发《交办通知单》给有关部门办理落实。办理结果分类归档备查。
  (五)通报。督办部门不定期通报督办案事项的办理情况,对积极、优质、高效、依法办理督办事项的单位,予以表扬;对无故延误办理时间,或办理督办事项质量差的单位,予以批评,并限期整改。

  三、督办工作原则
  开展政务督办工作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紧扣中心工作的原则。政府的决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是开展政务督办工作的依据,各县、市、区和市府直属各单位必须紧紧围绕当前政府的中心工作,认真抓好政务督办工作的落实。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开展政务督办工作中,要全面准确地反映情况,讲真话,报实情。
  (三)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要把抓工作落实作为督办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开展工作中自始至终讲求效率,注重实效,提高工作质量,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四、督办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逐级报告制度。政府或部门召开重要会议、下发文件、作出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后,各级负责督办工作的部门,要根据会议、文件要求和领导批示精神,拟定督办方案,提出办理要求,确定办理时限,督促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各单位要把向上级政府或部门报送督办事项落实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并于每月底前将上级下达的督办事项落实情况、承办经验、存在问题和措施等情况汇总后报市政府办公室,重大事项及时汇报。
  (二)建立健全督办调研制度。各县、市、区和市府直属各单位要根据决策落实的进展情况积极开展督办调研。对一些涉及面较广的重大决策的督办调研,可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进行。调研中发现好的经验或存在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三)建立健全督办协调制度。各级督办部门要根据授权,积极做好督办协调工作,推动政府决策和领导批办事项的落实。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督办事项,落实过程中如出现意见分歧,应及时进行协调,必要时请示上级政府或请有关领导出面协调。
  (四)建立健全专项检查制度。对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督办部门经批准可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项检查,总结成功经验,剖析薄弱环节,帮助基层解决困难和问题,推动决策的落实。

  五、健全督办工作机构
  (一)建立或明确督办工作机构。为加强政务督办工作,市政府办公室于今年初成立了督办室。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室具体负责承办。各县、市、区和市府直属各部门也要相应成立或明确督办工作机构,充实督办工作人员,并安排一名领导分管督办工作。
  (二)建立督办工作网络。各单位要指定一名督办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督办事项的跟踪落实及情况反馈等协调联络工作。联络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协助督促检查政府的各项重大决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2、协助督促检查市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工作会议、政府文件的决议、决定和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3、协助督促检查市政府主要考核目标的落实情况。
  4、协助督促检查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5、协助督促检查上级政府及其部门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6、协助督促检查政府向社会公开承诺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7、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与各有关单位和部门之间政务督办工作的联系协调等工作。
  请各单位将确定的督办工作联络员名单于4月30日前报市政府办督办室。联系电话:8885474,传真:8883558。

附:政府系统督办工作联络员名单表(略)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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