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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05 生效日期: 2000-09-05
发布部门: 江苏省连云港市政府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现就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缴纳预算外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收费点”,统一办理缴费事宜
  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公室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收费点”,并委托财政专户银行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开设“收费专柜”。“收费点”主要负责解释专用票据的使用,资金结算,收费程序与其它行政事项之间的衔接,资金管理等事项与预算外资金管理办公室之间的联系等工作。

  二、缴费程序
  (一)纳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凡属需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中心及各窗口受理了办事人的申请,按照进一个门办好缴费手续的原则,可同时完成不同部门、不同项目的缴费事项,在资金实际到帐时,凭由“收费专柜”出具的到帐证明到执收单位窗口开具收费收据,并办理其它事项。
  (二)纳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施“票款分离”缴费方式,“收款人”统一为“连云港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公室”,另注明执收单位名称,不明事项可在银行或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指导下进行。其中,属用现金缴款的,填写“预算外资金现金缴款单”,写明执收单位和收费项目等,由“收费专柜”收讫后完成缴费程序;属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和用“预算外资金缴款书”缴款的(用转帐支票和银行汇票的要填写“预算外资金专用进帐单”),写明执收单位和收费项目等,在资金转讫到帐后,由“收费专柜”出具“到帐通知书”,完成缴费程序。
  (三)“收费专柜”或市预算资金管理办公室可为办事人及执收单位提供查询、对帐服务。

  三、票据管理
  中心各服务窗口使用的财政票据仍按原渠道进行管理。按苏政发[1999]43号《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规定,“收费票据应由部门和单位和财务部门到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购领”,单位实行内部领用管理制度。

    四、资金管理
  各执收单位所收取的预算外资金使用仍按现行办法由预算外资金管理办公室按收支计划管理。

连云港市市财政局
二000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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