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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01 生效日期: 2005-04-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事厅
发布文号: 粤人发[2005]10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试点工作通知的精神,为探索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办法,加快我省高级会计专业人才的开发和培养。省人事厅、财政厅研究决定,从2005年起,全省实行考评结合办法评定高级会计师资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省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人员范围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在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及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需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

  二、组织领导
  全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按照人事部、财政部的要求,由省人事厅、财政厅组成的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市人事局、财政局共同负责本地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的有关组织管理工作。
  全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务组织实施工作由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会计考办”)负责。省会计考办(见附件2)设在省财政厅会计处,负责全国合格成绩证、省合格成绩证的制发。省财政厅具体负责拟定本省考试合格标准,省人事厅负责确定本省合格标准。

  三、考试工作
  (一)考试报名
  1.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市会计考办报名。省直单位报考人员的报名由省会计考办负责。
  2.报名时间截至2005年5月15日,具体报名时间由各地会计考办确定。申报人报名时应填写报名登记表,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师等财会类中级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等原件核查,并提交复印件各一份,以及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
  报名资格要求的年限计算到2005年8月底。
  (二)报名条件。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会计师等财会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2.取得财会类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3.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但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需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
  (三)考试方式
  1.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用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和实际工作经验,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2.考点原则上设在广州市。
  3.考试时间为2005年9月4日上午8∶30—12∶00。
  (四)试卷评阅。试卷评阅工作按照全国会计考办的要求,由省会计考办组织实施,集中阅卷。
  (五)成绩管理。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参加考试并达到省合格标准的人员,由省会计考办核发考试成绩证明,该证明只在我省当年申报评审有效。

  四、评审工作
  从2005年起,全省所有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并取得符合条件的成绩证明,才能参加评审。
  有关评审工作事项另行通知。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是我省深化职称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人事、财政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紧密配合,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强烈的使命感,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确保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
二○○五年四月一日
附件1: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一、领导小组组长:
  何锦胜(省人事厅副厅长);李朝明(省财政厅副厅长)
  二、领导小组副组长:
  何秀娟(省财政厅会计处处长);
  贺东(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处长)
  三、领导小组成员:
  林斌(省财政厅会计处副处长);
  黄明(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副处长);
  欧少雯(省财政厅会计处主任科员);
  龙文标(省财政厅会计处副主任科员);
  赵理扬(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副主任科员)
附件2: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成人员名单
  一、办公室主任:
  何秀娟(省财政厅会计处处长);
  贺东(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处长)
  二、办公室副主任:
  林斌(省财政厅会计处副处长);
  黄明(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副处长)
  三、办公室成员:
  欧少雯(省财政厅会计处主任科员);
  龙文标(省财政厅会计处副主任科员);
  赵理扬(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副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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