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劳社[2005]33号
为拓宽人才的引进渠道,保证引进人才的质量,规范企业的考试行为,根据《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企业自行组织技能考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统考及本市向社会公布的职业技能鉴定外,下列三类企业可申请自行组织特有职业(工种)的考试:
(一)《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第 二十五 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以下简称第一类企业);
(二)《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第 二十五 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以下简称第二类企业);
(三)《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第 二十八 条规定的企业。(以下简称第三类企业)。
二、第一、二类企业可在组织考试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通过网上递交申请,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开考的答复。
第三类企业可在组织考试前将考试方案通过网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三、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自行组织考试的第一类企业,应严格按照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有关规定,开展企业鉴定工作。对考试合格的员工,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自行组织考试的第二类企业和第三类企业,应按以下要求做好相关的工作:
(一)成立组织机构
企业应成立技术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下设考务组、专家组,具体负责技术支持和各种考务事务的管理。
(二)考前的基础性工作
1.考试标准的编制
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先确定职业名称及职业定义,制定既符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级工以上标准要求又符合企业实际需求的考核标准,考核标准包括应知和应会两部分内容。
2.试题库的建立
应知部分应包括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相关知识三部分内容;应会部分应包括基本操作技能、专业操作技能、工具仪器设备的使用、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内容。应知部分的考试内容为2小时考试题量,应会部分的考试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少于1.5小时的考试题量。
3.考核方式的确定
应知科目的考试可采取笔试方式进行;应会科目的考试可采取在企业生产现场考实际动手能力,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采取现场考核方式的,可用笔试方式进行。
(三)考务的组织
1.应知科目的考试
(1)试题在开考前必须专人保管,不得泄题;
(2)试题由专人印制并密封保管;
(3)考生须单人单桌,每试室配备2名监考人员;
(4)开考前10分钟当众打开试卷;
(5)考场内严禁交头接耳、抄袭等作弊行为;
(6)考试结束后应组织专业人员阅卷。
2.应会科目的考试
(1)确定3一5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从业经历的技师以上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作为考评人员;
(2)确定实操测试需要的仪器设备、场所和原材料等;
(3)考评人员应现场作出评分。
3.成绩公布
考试结束,考务人员应逐一核实考试纪录,核实无误后,企业应将考试情况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考试的有关资料(包括试卷、考场记录、评分记录、工件等)须归档保存一年备查。
五、企业自行考试的监督检查
企业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此项工作,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实违反有关规定的,按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不按程序要求组织考核,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次考试成绩;
(二)对伪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成绩的,取消企业自行考试资格。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企业自行组织招调员工考试申请表(略)
2.企业自行组织招调员工考试成绩公布表(略)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