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宝安龙岗两区加快城市化进程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18 生效日期: 2005-03-18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深府办[2005]25号

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宝安龙岗两区加快城市化进程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宝安龙岗两区农村城市化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为巩固我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工作的成果,切实帮助两区已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人口(以下简称“农转居”人员)实现充分就业,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03)15号)及我市有关居民就业的各项政策法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促进“农转居”人员就业纳入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体系
  促进两区“农转居”人员就业的工作要纳入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规划,并纳入市、区政府及街道和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区级政府、街道及各级相关部门的政绩内容之一。各级政府、街道及各级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和目标任务,要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的形式予以明确,并实行每年考核。

  二、将“农转居”人员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按照国家《失业保险条例》及《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并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过程中原村级(含自然村)已有的和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公司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各有关股份公司均应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组织开展两区“农转居”人员就业和失业状况全面调查
  2005年6月底前,两区要完成对辖区“农转居”人员就业状况的统计调查。由两区政府牵头制定计划,组织统计、劳动保障等职能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开展就业状况专项调查,深入街道、社区,通过问卷、电话、入户等形式,对包括原城镇居民及“农转居”人员的就业和失业状况,以及城市化过程中新增城镇失业人员的数量、年龄结构、性别结构、素质结构、求职意向、收入来源和生活状况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整理,准确掌握实际情况。有关调查内容及表格由市劳动保障局、统计局与两区劳动、统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四、全面开展就业服务工作,促进“农转居”人员就业
  (一)对未就业的“农转居”人员进行登记。两区及其各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对于辖区内的全部劳动适龄人口统一发放《深圳市劳动保障手册》,作为其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的统一凭证。已由所属的股份合作公司缴交了养老保险、但未实际上岗就业而又有强烈就业愿望的“农转居”人员,可持本人的《深圳市劳动保障手册》,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区、街道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登记,由区、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将其作为特殊的未就业群体,进行专门登记,并在其《深圳市劳动保障手册》中作出记录,作为其接受相应就业服务的凭证。两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健全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基础上,指导街道、社区机构为本社区“农转居”未就业人员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
  (二)加强就业指导,转变就业观念。区、街道、社区各级劳动保障机构,要把开展就业观念教育和就业指导作为两区2005年劳动保障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以社区为单位进行组织动员,使就业指导工作覆盖到有就业愿望的“农转居”未就业人员,帮助他们认识就业形势和就业环境,了解国家、省、市的各项就业政策,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自身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到2005年底,对有就业愿望的“农转居”未就业人员的就业指导率要达到100%。
  (三)组织有就业愿望的“农转居”未就业人员参加就业和再就业培训,提高就业竞争能力。区、街道及社区基层组织,要组织和动员有就业愿望的“农转居”未就业人员,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各个再就业培训机构和相关企业,参加见习培训、随岗培训、定向培训及职业技能培训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就业和再就业培训。就业和再就业培训的重点对象是“农转居”未就业人员中25岁以下的未就业青年,以及其他有强烈就业愿望的人员。政府资助费用的培训工种(专业)目录,由两区劳动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努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优先吸收“农转居”人员就业。两区政府、街道均须建立公益性岗位的申报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各职能部门积极开发交通协管员、房屋租赁协管员、国民体能测定员、计划生育协管员、城管梳理协管员、统计助理员、会计助理员等多种类型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吸收“农转居”人员就业。
  (五)对有就业愿望的“农转居”未就业人员中的困难群体进行就业援助。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是生活困难的零就业家庭,以及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
  (六)对“农转居”未就业人员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两区要在区和各街道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包括“农转居”人员在内的失业人员和未就业人员免费提供求职登记、就业岗位信息、就业推荐、职业介绍等“一站式”就业服务。

  五、鼓励“农转居”人员自主创业
  针对两区“农转居”人员家庭经济条件普遍较好的特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有创业条件、有创业愿望的“农转居”待岗人员,要积极进行引导和鼓励,并提供创业指导和创业援助服务。两区的城管、国土、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按照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自主创业者提供各种便利。

  六、加大两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
  (一)两区城市化后促进“农转居”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的工作费用,要纳入市、区再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中促进再就业经费的支出使用范围。
  (二)增加两区财政的再就业资金投入。按照我市2002年的规定要求,目前两区由财政拨款建立的再就业工作专项资金额度为每年550万元。随着农村城市化工作的完成,两区就业工作对象和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扩大到“农转居”未就业人员。在城市化后3年过渡期内,两区由财政划拨的再就业专项资金在原定基础上每年至少增加150万元,3年需增加450万元以上。如仍有不足,应根据实际需要追加。
  (三)建立街道一级就业工作专项资金。两区要根据各街道再就业工作任务指标及本辖区“农转居”人员和新增失业人员数量,适量安排街道就业专项资金,保证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各项工作的开展。
  (四)合理利用失业保险基金中的促进再就业经费,促进“农转居”未就业人员实现就业。由市级失业保险基金的促进再就业经费中提取一定资金,作为促进“农转居”人员就业的专项补助经费。具体提取额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五)区级再就业资金仍按《深圳市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执行,街道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区级劳动、财政部门共同制订,切实加强规范管理。

  七、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建立和完善区、街道和社区三级就业服务体系
  (一)两区均应按照省政府统一规定,建立财政全额拨款的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两区政府要组织编制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范围扩大的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测定并合理调整区级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原则上按每1万名户籍人口配备1名工作人员的比例确定,同时,对区级就业服务机构的性质、职能尚不明确的要重新加以明确。
  (二)两区各街道均须建立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原劳动服务中心应重新更名),并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必须作为独立的机构,落实专门的人员编制和经费渠道,不应混编或挂靠于其它部门。
  (三)各社区要设立劳动保障服务窗口,在社区内招聘工作人员,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指导下,对本辖区居民开展就业服务。
  (四)对两区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针对各街道、各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建立时间短、人员新、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普遍不足的情况,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组织对基层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制订培训计划,安排专门时间,使基层工作人员尽快全面掌握相关的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业务技能和操作规范。2005年底以前完成对两区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全部工作人员的第一轮业务培训。2006年底前,所有基层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全部取得职业指导人员的职业资格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