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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发展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04 生效日期: 2005-03-04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汕府[2005]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大力推进我市中心镇发展,加快城镇化的进程,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0)10号)、《关于加快中心镇发展的意见》(粤府(2003)57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化发展纲要〉、〈关于推进城镇化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发(2004)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中心镇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抓好规划编制和管理,提高中心镇的规划管理水平
  1、加快编制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在市城市发展概念规划的基础上,加快编制全市城镇体系规划,明确中心镇的地位、职能、分工以及与周边城镇关系和设施共建、共享问题。
  2、深化镇级行政区划调整。围绕集中发展中心镇,适时扩大经济发展较快的中心镇规模。具体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进行研究,提出镇级行政区划调整的建议方案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实施。
  3、做好中心镇总体规划的调整修编工作。
  (1)规划修编原则与质量要求:要按照要素集聚、集约发展和资源优化配置及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重点统一规划住宅区、工业区和农田保护区,解决好中心镇与周边村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共建、共享问题;修编成果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广东省中心镇规划指引》的要求,重点确定镇域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性质和空间布局结构,实施“三区”(不准建设区、非农建设区、控制发展区)、“六线”(城镇建设区规划控制黄线、道路交通设施规划控制红线、生态保育区规划控制绿线、水域岸线规划控制蓝线、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黑线、历史文物保护规划控制紫线)的规划控制体系;
  (2)协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中心镇总体规划修编内容如与经批准的中心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确需修改中心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3)时间要求和审批程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督促和指导全市中心镇开展总体规划修编,全市中心镇要确保在2005年底前完成此项工作;中心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区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正式批复规划前,应由市规划部门上报省建设厅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核定中心镇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
  4、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重点区域详细规划。
  (1)在中心镇总体规划阶段,应单独编制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相衔接的近期建设规划,对中心镇近期的发展布局和重点建设项目作出安排;
  (2)中心镇规划区内成片开发的片区和主要街道,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需改造的旧城区需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5、进一步强化规划建设管理。
  (1)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已经批准的中心镇规划要严格实施,变更规划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防止规划随意性;
  (2)完善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建立规划的检查、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严禁乱审批、乱建设;
  (3)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全面推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改革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系;
  (4)按照中心镇的总体规划,同步抓好中心村的规划建设。
  6、确保规划编制资金。
  (1)市规划、财政等部门要按照粤财建(2003)70号通知印发的《中心镇规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争取省财政专项补助经费;
  (2)从2005年起连续3年,市财政每年拨出200万元作为中心镇规划专项补助经费,用于支持中心镇各层次规划的编制;
  (3)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规划编制资金和补助经费的足额、及时到位。
  7、加强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
  (1)市直有关部门每年举办一期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干部培训班,对有关区县直职能部门领导、建制镇镇长、副镇长和全市建制镇规建办主任进行培训,办班计划在每年年初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备案;
  (2)市财政要增强对有关人员培训的支持力度,对每年的培训经费全额拨付。

  二、积极引导村镇二、三产业向中心镇集聚,形成集约发展优势
  8、积极引导工业向中心镇集中,严格限制工业零星布点。
  (1)中心镇要集中规划工业区,新建项目原则上均应进入工业区;鼓励和引导中心镇周边的一般建制镇新建工业项目向中心镇工业区集中;坚决杜绝以虚假项目圈地和炒卖土地的现象;
  (2)对工业园区以外的现状零散工业用地,中心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总体规划提出用地和功能调整的措施,逐步向工业区转移集中;村一级不再独立规划安排工业用地;
  (3)处理好中心镇与周边镇、镇与村之间的利益关系:由市政府落实有关部门提出原地纳税或税收转移支付、原地统计产值等原则性意见,供各区县参照执行,以鼓励乡镇企业向中心镇集聚;
  (4)中心镇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区可享受区县级工业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9、积极引导村镇第三产业向中心镇集中发展。
  (1)对总部设在中心镇的规模化、公司化的农业企业,中心镇兴办的信息化服务等行业,大中城市的工商企业到中心镇建立配套生产加工基地,开展产品开发、商业连锁、物资配送、旧货调剂、农副产品批发等经营活动,享受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有关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
  (2)鼓励农民带资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办企业,对个体工商户劳务收入项目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不征营业税。
  10、加快中心镇民营企业发展。
  (1)要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决定》(汕市发(2003)25号)精神,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促进民营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民营经济向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转变,实现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
  (2)放宽经营范围:鼓励跨行业多种经营,不限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凡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可先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可核为“筹办”,待企业完备前置审批手续后,再据以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3)放宽民营企业注册资本的限制:允许新设立的民营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即首期达到法律规定标准的50%以上的,准予登记开业,注册资金不足部分限期在一年内补足;对申请冠市名的民营集团有限公司,其基本条件可放宽为: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6000万元以上;
  (4)放宽科技型民营企业的登记条件:从事科技、技术的研发、咨询及服务科技型民营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放宽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允许以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投入办企业,技术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或专有技术投资兴办民营科技企业的,其成果经专门机构评估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三、对中心镇实行用地倾斜政策,优化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
  11、积极核定用地指标。用好用足省政府出台的中心镇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单列政策和农地转用专项指标,市、区县规划部门和中心镇政府要按粤建规字(2001)26号文规定的要求与程序,在2005年底前完成各中心镇建设用地规模上报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的工作(其中两英、陈店镇可推迟到2006年上半年完成);中心镇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和农用地转用专用指标的申请,由中心镇政府逐级上报区县、市国土部门审核,并由市国土部门汇总上报省国土厅。
  12、用好有关土地政策。中心镇建设应按合理、节约、高效利用土地的原则,积极消化存量土地和闲置用地;用好用足粤府(2003)57号文出台的耕地占补平衡等用地政策(包括允许在全区县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延时平衡、易地开发等);经市政府核定的大型建设项目和工业项目,用地指标可由市国土部门向省专项申请,或由市优先调拨用地指标单独安排或提前调用中心镇5年用地指标;经市、区县政府批准,中心镇土地出让金可以分期缴纳,用地单位可按已缴出让金的份额,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中心镇政府有权按规划对总体规划区和新居民点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使用进行调整,同时报上级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3、加快改革农村宅基地分配制度。从2005年起,在中心镇规划区范围内,停止划地给私人建单家独院住宅。农民在中心镇规划区内按镇区规划统一建设公寓或新村,经过将原宅基地整理成耕地,并报区县以上政府国土部门核实和批准后,实行所占土地与退出的原宅基地整理后增加的耕地进行置换的政策,其建设用地不占年度建设用地指标。
  14、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业区、住宅区和公用设施建设用地,经区县国土部门批准可有偿使用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在中心镇工业区内,允许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兴办企业。
  上述对中心镇实行的用地倾斜政策,由市国土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大力拓展中心镇建设资金渠道,加快中心镇的建设步伐
  15、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在财力允许的条件下,应通过贴息贷款、转移支付等形式支持中心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积极支持中心镇向银行申请贷款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二、三产业发展,增强中心镇经济基础。
  16、落实建设资金的扶持政策。
  (1)凡在中心镇范围内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返还,用于中心镇建设;
  (2)在中心镇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额返还,用于中心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3)中心镇在旧城改造中盘活存量土地的有偿使用收入及对原划拨土地收取的租金,全部留给中心镇,用于中心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耕地开发;
  (4)中心镇新增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返还中心镇,用于中心镇耕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5)中心镇镇区规划区范围内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流转的土地收益,70%返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30%留给中心镇,专款用于配套设施建设;
  (6)全市中心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省、市部分,每年安排30%以上用于支持中心镇耕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7)从中心镇收取的耕地开垦费(或垦复金)上缴省、市部分及区县留成部分全部由财政返还中心镇使用;
  (8)环保部门从中心镇收取的排污费,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应返还中心镇按环保资金有关使用规定,全部专项用于中心镇环境污染治理;(9)在中心镇收取的水资源费,除按国家规定上缴部分外,其余应主要用于中心镇水资源规划、保护、法规宣传及相关水利设施建设;(10)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城区和南澳县县城可以收取的费用,中心镇报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也可按同样的标准和范围收取。
  上述专项经费从2005年起,应在次年3月底前落实给中心镇,任何部门不得以各种借口拒不落实或拖延缓办,如挪作他用将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市财政部门应于本《意见》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牵头国土、规划、税务、农业、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另行专文予以落实,中心镇所在各区县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和市财政等部门的要求,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17、发挥政府投资的杠杆作用,广泛吸纳社会投资。
  (1)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中心镇可将规划区范围内的中近期建设用地一次或分批次转用或征用后作为政府的土地储备,作为国有资本金投入或入股,组建城镇建设投资公司;城镇建设投资公司在以后的土地拍卖或招标中取得土地收益,应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
  (2)有条件的中心镇在取得拥有集体土地的大多数村民的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集体土地作价入股的方式组建股份制企业,吸引社会投资参与中心镇的建设。
  18、各地、各部门的项目安排和资金扶持(包括专项资金)应优先向中心镇倾斜。每年3月底前,市各有关部门、中心镇所在区县政府应把上年度扶持中心镇发展情况报市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汇总后于每年4月上旬上报市人民政府。
  19、深化建设方式改革。全面推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2006年起镇区建设综合开发率要达到50%以上;中心镇按照规划建设的居民公寓式住宅,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20、放宽中心镇基础设施有偿使用和有偿服务范围,建立投资、经营、回收的良性循环发展机制。
  (1)鼓励和推广市政、污水和垃圾处理、绿化养护、环卫设施建设和作业市场化运作;
  (2)各中心镇要做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从2006年起应征收污水处理费,自开征污水处理费之日起两年内完成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并逐步征收垃圾处理费。

  五、深化户籍制度及配套制度改革,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管理体制
  21、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1)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实行城乡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
  (2)放宽城镇准入条件,以准入条件取代进镇人口的控制指标,凡在中心镇有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生活来源的本镇农民及随其居住的直系亲属,凡符合准入条件的有关技术、管理人员及随其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准予落户,且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的费用;
  (3)实行城乡户口登记一体化后,户口在城镇,属居民委员会管辖的为城镇居民,执行城镇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户口在农村,属村民委员会管辖的农村居民,执行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对在“村改居”的居委会中尚未“农转非”的人口,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日起,给予四周年缓冲期,执行农村生育政策,四周年缓冲期过后执行城镇生育政策。
  22、加快各项配套制度改革。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配套,加快住房、就业、社会保障、教育、最低生活保障线、征兵和退伍转业、优抚安置等制度改革,以解决进城农民和外来人口的实际问题;对已在中心镇落户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应一视同仁,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23、鼓励中心镇对城镇建成区和近五年规划建设区内的村庄探索从城乡二元结构向城镇一元结构转变。在不违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政策和《土地管理法》的前提下,从土地管理、规划建设管理、行政与社区管理、户籍管理、经济管理、社会劳动保障等多方面进行配套改革;在具备解决村民的现实利益和出路的条件下,城镇郊区和“城中村”的村民委员会在保持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的前提下,整个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委员会,原村民成建制地转为城镇居民,原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上述有关户籍制度及配套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委政研室、市发展计划、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国土房产等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我市《关于推进城镇化的若干措施》和本《意见》精神,在制订全市相关配套文件时一并贯彻落实。

      六、建立适应中心镇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
  24、按照分税制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镇一级财政管理体制。具备较成熟条件的中心镇,应按照有关法律要求,逐步设立独立的一级财税机构和镇级金库,做到“一级政府、一级财政”,逐步建立稳定、规范、有利于中心镇长远发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从2006年起,由市政府确定具备较好条件的一个中心镇作为建立独立财税机构和镇级金库的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在其他中心镇推行;中心镇在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之前,从2005年起,其地方财政超收部分的全部或大部分留于镇级财政。
  25、逐步完善中心镇政府的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市、区县有关职能部门在依据《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应适当下放各项管理权和审批权到中心镇,尽量赋予中心镇与区县同等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在省规定的机构编制限额内,经济发展较快的中心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有条件的部门可依据有利于加强执法、促进发展、做好服务、提高效率和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的原则,在中心镇设立派出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四日
附件:我市12个省中心镇名单
  龙湖区:外砂镇
  澄海区:东里镇、莲下镇、隆都镇
  潮阳区:谷饶镇、关埠镇、和平镇
  潮南区:峡山街道、两英镇、陇田镇、陈店镇
  南澳县:后宅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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