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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4 生效日期: 2003-10-24
发布部门: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泸市府办发[2003]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的意见》(川办函[2003]138号)文件精神,切实把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做好,现将我市进一步做好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川办函[2003]138号文件精神,切实把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做实做细。农村特困户的救助工作是深化改革的需要,是保障农村特困户基本生活权益的需要,是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因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的意见》精神,务必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进一步深入实际,体察民情,关心特困群众疾苦,把特困户救助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部署,制定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救助措施,把救助工作做实做细,使特困群众进一步感到党和人民政府的温暖。

 

  二、尽快制定特困户的认定条件和救助标准,做到救助工作有章可循。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尽快研究出台本行政区域特困户的认定条件和救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救助工作中的所需保障经费要严格按川办函[2003]138号文件精神落实,确保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三、按规定、按程序稳妥开展救助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各县、区要在前段时间对特困群众摸底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了解,掌握情况,要对照本县、区特困户的认定条件,把救助对象定准,决不允许优亲厚友、放宽标准搞照顾,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省上关于特困户申请、群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工作程序办事,实行村务、乡镇政务公开,切实做到特困户的认定和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同时救助保障资金要及时到位,按时发放。使整个救助工作在稳妥的基础上进行,确保社会稳定。

  四、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要按照川办函[2003]138号和有关规定,切实给予落实,确保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一般村民的生活水平。要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大力提倡五保户实行集中供养,要防止五保供养不能落实,出现非正常现象。
  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农村特困户的救助工作作为当前民政工作的重点来认真落实,要为本级人民政府当好参谋,同时应积极会同财政、扶贫、教育、卫生、以工代赈等部门,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共同将这项新工作做好、做细、做扎实。

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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