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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4 生效日期: 2003-09-24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办函[2003]138号
川办函[2003]138号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省农村经济有了长足发展,农民群众生活水平逐年提高。但五保对象、因病因残丧失劳动力、因各类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户生活条件和自救能力差,仍是农村最困难的群体,迫切需要给予必要的救助,以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为进一步做好这部分农村特困群众的救助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农村特困群众的救助工作,关系到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是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深入实际,体察民情,关心疾苦,把特困户救助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救助措施,使救助工作落实到户、落实到人。
  二、建立健全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规范化管理制度,确保农村特困户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原则进行。特困户的认定条件和救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和农村人口生活水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对已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按最低生活保障执行。属政府救助的,救助所需经费由救助对象所在地人民政府解决。五保户供养所需经费(包括粮食折合成现金部分)在各地农业税附加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县(市、区)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予以解决,确保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一般村民生活水平。提倡实行五保户集中供养。对特困户按规定应减免的税费一律减免。特困户家庭成员有赡养义务的必须依法履行。积极指导特困户所在乡、村建立群众互助的救助办法。
  对特困户的认定和救助纳入村务、乡务公开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村委会张榜公布。要认真听取特困户申请人和基层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确保特困户的认定和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三、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特困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制度,逐步解决他们看病难的问题。我省部分地方已开展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当地政府可根据财力进一步探索开展建立农村特困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制度,资助特困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当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对农村特困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患大病给予适当的医疗费用补助。
  四、建立健全社会互助机制,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积极组织社会力量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农村特困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广泛开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与农村特困群众“结对帮扶”活动,捐资、捐物;支持各类志愿者为农村特困户排忧解难。
  各级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扶贫、教育、卫生、以工代赈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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