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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加强1999年春运期间道路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14 生效日期: 1999-01-14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交通厅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重字[1999]15号

各市、州物价局,交通局(委),省运输管理局:


  按照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加强道路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鄂价重字[1996]281号)规定,1999年春运期间(2月1日至3月12日),在规定的运价基础上上浮运价,上浮幅度在30%以内。“规定的运价”是指票价中的运价部分,含各种加成,不含客附费、保险费、通过费、站务费。现就春运期间公路客运价格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物价和运管部门必须在省规定的浮动幅度内,根据本地情况具体制定春运期间的上浮客运价格,并加强管理,张榜公布,不得随意涨价或降价。
  二、各地物价部门和交通部门要与相关市、县加强联系,协调好运价水平,保证同线路、同车型、同票价。
  三、各级物价部门和交通部门要加强春运期间运价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乱涨价、乱刹价、价格欺诈等违反运价政策行为,切实维护春运期间的安全和保护广大旅客和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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