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重字[1999]15号
各市、州物价局,交通局(委),省运输管理局:
按照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加强道路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鄂价重字[1996]281号)规定,1999年春运期间(2月1日至3月12日),在规定的运价基础上上浮运价,上浮幅度在30%以内。“规定的运价”是指票价中的运价部分,含各种加成,不含客附费、保险费、通过费、站务费。现就春运期间公路客运价格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二、各地物价部门和交通部门要与相关市、县加强联系,协调好运价水平,保证同线路、同车型、同票价。
三、各级物价部门和交通部门要加强春运期间运价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乱涨价、乱刹价、价格欺诈等违反运价政策行为,切实维护春运期间的安全和保护广大旅客和消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