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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严肃查处襄阳县农机、工、交通、地税等部门乱收费行为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13 生效日期: 1999-01-13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检字[1999]14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襄阳县农机、工商、交通、地税等部门在农机方面乱收费的问题在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曝光后,国家计委、湖北省物价局立即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这一案件进行了调查。经查实,襄阳县农机局、工商局、交通局、地税局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着违反政策规定超标准收费、执行越权文件和自立项目乱收费问题。根据国家计委的意见,省物价局依照《价格法》和《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研究决定,对这些单位所获违法所得全额没收,上缴国库。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1997年1月至1998年6月襄阳县农机部门超过省物价局制定的有关农机车辆收费标准,计收28万余元。

  二、1997年1月至1998年6月,襄阳县工商部门超过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工商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135号)的规定标准,多收变更登记费、工本费、年检费、个体登记费,以及执行地方越权批复文件,收取办证打印费、镜框费及资料费等,计收130余万元。

  三、1997年1月至1998年10月,襄阳县交通部门按120元/吨的标准,征收国家明令取消的机动车辆建勤费,计收130余万元。

  四、1997年1月至1998年9月,襄阳县地税部门自立项目,按10元/个收取镜框费,对农用运输车主按5元/份的标准收取身份证复印费,执行越权批复对汽车按20元/个,拖拉机按15元/个收取车船使用税税讫标志费和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记录卡费,计15余万元。
  从襄阳县四个部门乱收费的情况看,主要原因是有关收费单位从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利益出发,违反规定乱收费。同时,也暴露了物价系统在收费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一些地方越权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客观上为乱收费起到了“保护伞”甚至推波助澜的作用。各级物价部门要从这一案件中吸取教训,引以为诫。一方面,要提高对当前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涉农收费的管理,坚决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法规,尤其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中办发[1993]18号)中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的规定,严禁以牺牲大局利益为代价,越权出台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各市、州、县物价部门要认真进行一次自查,凡有越权批复收费行为的,必须立即自行纠正;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涉农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各种变相乱收费、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对屡禁不止,拒不整改的典型案例,在作出严肃处理的同时,还要予以曝光,以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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