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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中小型煤矿企业实行块段开采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2 生效日期: 2002-06-12
发布部门: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2002]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阳城县对中、小型煤矿实行块段开采管理的实践,得到了国土资源部的充分肯定,省国土资源厅也已出台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在全省推行。该办法在有效制止煤矿企业越界、越层等违法采矿行为,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合理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煤矿企业改革采煤方法以及保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等方面均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市国土资源局为此专门制订了矿产资源法)的执法主体机构,是煤矿企业块段开采管理的监督管理机关,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煤矿企业块段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地质测量机构,配备测量、采矿专业技术人员,制定本企业块段开采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块段开采管理档案,对各时期矿产资源开采量和损失量进行计算、分析。

第六条:生产矿山必须测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根据采掘进度及时跟踪填图,并按季与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换图纸,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七条:煤矿企业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以及生产计划,在每个开采区采掘前,按照矿产资源法法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年检确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一)应该实行块段开采管理而拒不实行的;
  (二)采区开采前未申报块段开采资料的;
  (三)报送虚假资料的;
  (四)擅自变更核准开采块段的。
  年检不合格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连续三年以上达不到核定的回采率指标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按照(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报请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六条: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半年要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块段开采管理工作情况,市国土资源部门汇总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定期深入基层和矿山检查指导工作。

第十七条:非煤矿山企业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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