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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30 生效日期: 2002-05-30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9)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是指参保职工在年度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费用。


    第二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含退休人员,但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除外,下同),都要参加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第三条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筹资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参保人数、发病情况等因素确定。单位缴纳部分随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职工缴纳部分每年一次性从本人工资(或退休金)中划扣。


    第四条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范围,为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0万元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这部分医疗费用,个人负担15-10%,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85-90%,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运行,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挪用。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大额医疗费用资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资金收支情况和管理进行审计。


    第六条    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在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需要继续治疗的,应及时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书面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发给参保职工和定点医疗机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通知书。参保职工凭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通知书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预付个人自负费用。医疗终结后,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第七条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的支付,应符合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范围。


    第八条    各统筹地区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本地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实施办法,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各地在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等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一年后,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对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支付办法及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提出调整意见,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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