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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电力公司所属房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9 生效日期: 2000-11-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0]函210号

福建闽能物业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定省电力公司(局)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报告》(闽电物业(2000)14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和省物委《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房字40号)规定,经考核,现对你公司管理的省电力公司所属房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1、综合管理服务费:省电力大厦及其附属楼的收费等级为一级,具体收费标准为:写字楼每月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下同)为5元,电力经营调度楼(经营性的)每月每平方米为8元。职工住宅楼收费等级为二级,具体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50元(含公共水电费)。
  2、停车管理费:院内车场停放的汽车按月停放的每月每辆为60元,外来车辆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3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5元;摩托车按月停放的每月每辆为20元,外来车辆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0.50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1元;自行车按月停放的每月每辆为6元。
  3、10KV变电设备和水泵房以及冷暖空调的运行维修及管理工作的管理服务费仍按省物委闽价(1995)房字130号文件规定执行。
  4、专项管理服务收费和其他有偿服务费继续按闽价(1998)函94号规定执行。

  二、你公司应继续按省物委闽价(1995)房字130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服务项目提供管理服务,加强物业管理公司的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你公司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业主座谈会,定期公布账目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在收费点或醒目位置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复函自2000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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