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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招标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3 生效日期: 2000-10-20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0]费字378号

各招标代理中介机构:
  为规范我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收费行为,确保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规定;现就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集中采购招标人委托招标中介机构组织招标采购活动,招标中介机构可适当收取标书费和向中标方收取招标服务费。

  二、招标服务收费采取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即按中标金额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招标服务收费标准分为四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
  上述标准为最高限额标准,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应在招标合同中以专门条款约定。

  三、标书费标准为每份100元。

  四、以上收费标准自2000年10月20日起试行一年。非企业法人招标中介机构应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医疗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费用按省物价局《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商字214号)有关规定执行。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外,药品招标中介机构不是违规向中、投标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违者,按价格法有关规定于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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