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民营林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14 生效日期: 2002-05-14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发[2002]11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民营林业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加快民营林业发展的意见
  生态环境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林业是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跨入21世纪在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中,生态环境的地位和作用日显重要,林业建设的形势和任务也十分艰巨。只有优化生态环境,才能促进全面发展。只有加快林业发展,才能从根本上改善生态环境。为了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重视林业建设。而民营林业是国有、集体林业的重要补充,其发展速度的快慢、质量的高低对于林业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态和产业需求、能否卓有成效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一、加快民营林业建设,应作为我省林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一个战略方针
  (一)发展民营林业是创新林业经营体制的必然要求。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党的十五大确定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从所有制结构上突破了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进一步拓展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为个体、私营等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更加宽松的环境。林业是一项重要而独特的社会事业,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经济社会全面进入可持续发展的伟大事业中,承担着改善环境、促进发展的双重使命。由于我省现有的林业经营体制和管理办法不适应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因而必须进行改革和创新。加快民营林业的发展,建立个体、私营、集体、国有、股份制等多元化、多形式的林业所有制结构,是改革面临的主要任务。只有通过改革,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省情的林业建设新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跨越式发展,林业才能担当起时代和社会赋予的重任。
  (二)发展民营林业是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有效切入点。省委七届九次全会提出了“以经济结构调整为中心,以改革开放为动力,抓好五项创新,实现三个提高”的发展思路;根据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省委七届十次全会又提出了包括林业在内的农村经济发展的三大支柱,再次强调要大力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林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快慢和质量效益的高低对全省的结构调整工作,特别是农业结构优化、农民收入增加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我省山区丘陵面积宽广,农业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广大农民增收的潜力在山区,致富的源头在林果。大力发展民营林业,能够充分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地调整种植结构,改善收入结构,从以种粮为主向发展林业、栽花种果、经营山林全方位增收转变,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发展民营林业是家庭承包经营政策在林业发展中的具体应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政策的落实,找省“两山”、“两户”造林、家庭林场建设、拍卖“四荒”使用权、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林业均得到迅速发展。党的十五大以来,随着所有制结构的进一步优化,以个体、私营为主的民营林业又呈现出强劲态势。这些都是家庭承包经营政策在林业改革发展中的应用和延伸,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意愿的具体体现,是推动我省林业生态和产业建设的重要举措,需要各级政府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坚持不懈地抓下去,抓出更大成效。
  (四)发展民营林业是提升林业发展速度和质量的重要途径。我省是生态环境形势相当严峻的省份,水土流失、风沙危害、水资源短缺、生物多样性减少等环境问题,都同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都需要加快林业的发展步伐。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晋发[1998]50号),要保证生态环境目标的如期实现,就要确保林木覆盖率每年增加1个百分点。实现这个目标,要借鉴“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机制,解决好群众造林的产权问题,建立能够提升林业发展速度,能够优化林业生产力水平的经营机制和产权结构。从当前以至今后相当长时间看,大力发展民营林业,走出一条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林业共同发展的新路子,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能够用物质利益原则,从产权制度上进一步调动千家万户参与生态建设的积极性。

  二、调整完善现行的林业政策,推进民营林业发展
  (五)进一步活化宜林荒山荒地使用权。我省地处黄土高原,荒山荒地资源十分丰富。要把资源优势转变成经济优势,就要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搞活使用权。落实荒山荒地使用权,首先要消灭无使用权人的荒山荒地。要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采取拍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将宜林荒山荒地落实到治理经营主体,明确权属和使用期限,明确地点和面积,实行自主经营,确保自得其利。在落实使用权的过程中,对城镇周围的宜林荒山荒地,要根据建立义务植树基地的要求,划分到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加强监管,限期绿化,搞好管护。
  要鼓励民营企业家、机构改革中机关分流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未聘人员承包绿化宜林荒山荒地。民营企业家投资实力强、承包面积大、治理速度快、收益回报早,是开发治理宜林荒山荒地的重要力量,可以承包荒山,开展造林绿化,建设庄园经济。对有志于承包绿化宜林荒山荒地的干部职工,鼓励离岗经营。
  允许宜林荒山荒地使用权依法进行流转。个人取得的宜林荒山荒地使用权允许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承包大户流转。对包而不治、甚至造成生态环境逆转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六)加大生态公益林造林主体的经济扶持力度。生态公益林是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其投资回报差,直接受益少,各级政府要加大经济扶持力度。对民营造林要实行计划管理。各级计划和林业主管部门对民营造林要纳入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计划管理体系,确定规模和数量,实行重点扶持,坚持跟踪服务,推进稳步发展。
  大力鼓励扶持个体经营者参与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允许个体经营大户、民营企业家、企业集团等经营主体牵头承包国家重点生态工程,按照规划完成造林任务。承包完成重点工程,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工程资助。
  对个体造林实行报帐验收和投资直接到户。个体经营者承包造林,在资金资助上要按照报帐造林的程序严格执行。经林业部门检查验收,凡达到造林成活标准的,享受造林补助。造林补助要逐级到户,确保按劳取酬。
  (七)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现阶段,民营造林主体营造生态公益林积极性不高,主要原因是个人培育的森林所发挥的生态效益得不到经济回报。要调动群众自觉营造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必须解决个体造林的生态补偿问题。各级政府对民营性的生态公益林要参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国家生态公益林的认定办法》(林策发[2001]88号)的要求,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补偿。要按照国家公益林国家补偿、地方公益林地方补偿的原则,落实好补偿资金的来源。
  (八)加强自育商品用材林的市场化管理。为加快商品用材林建设,要放宽自育商品林的采伐限制。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种植培育的零星树木,实行自主采伐。民营经营主体培育的商品性用材林,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工艺采伐,实行单报单批、优先审批。要积极扶持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营者承包、购买立地条件好,适于发展大面积人工用材林的荒山荒地,建立集约化经营的商品用材林基地,实行产业化开发。要扶持群众发展以四旁树为主的家庭用材林,充分利用“四旁”空地解决自用材。
  (九)国有和集体的森林资源可以实行管护承包责任制。国有和集体的森林资源,要依法加强管理和保护。要实行“两权”分离,在稳定所有权的基础上,建立管护承包责任制,允许个人承包管护森林资源。国有林要根据现有的资源情况,实行职工承包管护,宜林地也可进行拍卖承包。集体林要根据群众需要,实行家庭托管。无论哪种形式的责任制,都要从有利于预防森林火灾、防止偷砍滥伐,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的目的出发,划出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奖罚严明,依法办事,确保森林资源不受侵犯和破坏。
  民营造林主体培育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拍卖,进行市场流转。购买主体不受所有制和身份的限制,可以是国有、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社会团体或个人。
  (十)大力扶持发展经济林。我省所处的地理位置和具有的气候条件,非常适合经济林建设,要引导广大群众抓住新一轮结构调整机遇,按照市场所需,积极引进适销对路的优质品种,改善淘汰落后的种植结构和劣质品种。经济林要全面推向市场,实行民营。要鼓励扶持建设民营性的经济林基地,对规模大、效益好,具有产业带动作用的投资主体和经营者,要给予信贷、税收等方面的优惠。鼓励民营经营主体对我省干水果果品进行集团化开发,走公司加农户的产业化道路,促进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增长。要创造条件,吸引外资参与我省经济林建设。
  (十一)积极培育苗木和花卉产业。适应市场化、现代化林业发展的需要,苗木和花卉要完全放开,放手让群众发展。鼓励干部、职工和农民,创办个体、私营苗圃及花圃,建立苗木和花卉市场,推进苗木和花卉生产的市场化。对苗木、花卉种植大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供土地、灌溉、良种、技术、税收、信贷等方面的服务,使其为造林绿化和林业产业发展做出贡献。
  (十二)进一步减轻林业税费负担。调整现行的林业税费政策,有助于民营林业经营主体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有利于造林绿化和林业产业建设。对民营林业经营主体在荒山荒地、滩涂上营造的经济林,自有收入起1-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其在承包经营的宜林地上培育生产的木材,不再提取青林基金。
  (十三)信贷支持民营林业建设。森林资源具有资产属性。对符合要求的森林和林木,有关部门要允许进行信贷抵押。抵押的森林和林木所占的土地如果是依法承包的集体宜林荒山荒地,必须征得土地使用权发包人同意。对个体经营者拥有的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用材林以及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药材为主要目的的经济林均可作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抵押。生态公益林以及国家禁止流转的其它森林资源资产不在抵押范围。信贷资金主要用于商品性林业建设,贷款期限要根据需要确定。

省林业厅
  二○○二年四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