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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福州大学教职工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30 生效日期: 2000-10-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0]函198号

福州怡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申请报告》(怡福公司(2000)字05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和省物委《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房字40号)规定,经考核,你公司管理的福州大学教职工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一)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为三级;具体收费标准为:西禅南村小区、沁园小区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下同)为0.35元(合公共水电费,下同);庭芳院和怡园西村小区住宅的每月每平方米为0.30元。
  (二)停车管理费:院内停放的汽车每月每辆为60元,临时停放的汽车每辆次为2元(停放时间在10分钟以内的不得收费);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5元。
  (三)水电周转金和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按省物委闽价(2000)房字4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你公司应继续按省物委闽价(1998)房字373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服务项目提供管理服务,加强物业管理公司的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你公司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业主座谈会,定期公布账目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在收费点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复函从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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