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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9 生效日期: 2002-04-19
发布部门: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2002]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减轻农民负担是中央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今年全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总的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坚持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不变,坚持农村税费改革的方向不变,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狠抓落实,使农民负担的税费水平真正减轻,坚决杜绝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和严重事件的发生。重点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继续抓好“一项制度、八个禁止”规定的落实,对提留统筹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
  (一)继续抓好“一项制度、八个禁止”规定的落实。严格执行提留统筹费的预决算制度。未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方,今年的提留统筹费一律不得超过200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和1997年的预算额,也不得改变提留统筹费的比例结构。继续落实好“八个禁止”的规定,禁止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禁止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禁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面向农民的集资;禁止各种摊派行为;禁止强行以资代劳;禁止在村里招待下乡干部,取消村组招待费;禁止用非法手段向农民收款收物。对违反“一项制度、八个禁止”规定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二)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农民负担的提留统筹费及“两工”,必须通过农民负担监督卡分解到户。凡未将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到户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款物和出工。要维护农民负担监督卡的严肃性,规范卡内项目,严禁加项加码或在卡外乱收费。
  (三)在认真落实农民负担预决算和监督卡制度的基础上,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1998年以来的提留统筹费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一是1998年以来农民负担“一定三年不变”政策的落实情况,看逐年农民负担的提留统筹费的数额是否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和1997年的预算额;看村提留乡统筹费的预算是否按有关规定报批;看农民负担卡的发放、征收票据的使用等方面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二是村提留乡统筹费的开支使用范围是否符合规定,使用中有无平调、挪用现象;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制定与执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三是对提留统筹费是否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进行了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县乡审计结束后要形成审计报告,报同级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并向群众公布。对97年以来已进行过农民负担专项审计的乡、村,并有完整的审计档案的,可不再进行重复审计。对审计出来的突出问题,要依法或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全面推行农业税收和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
  要继续抓好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报刊摊派、农村用电乱收费、农民建房乱收费等专项治理。今年要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以村计每年报刊征订费用不得超过1998-2000年三年村级管理费平均额的10%,不准扩大党报党刊范围,限额内的经费要优先用于中央和省党报党刊的订阅。要按照已有的部署,进一步抓好各项专项治理的实施、检查、督促工作。没有开展专项治理的地方和部门,要限期开展。已经开展专项治理的地方和部门,要进一步抓好整改工作,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今年要全面推行农业税收和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凡是向农民收取的农业税收,按照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均应向社会公示。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价目表等形式,向农民公开税收、价格、收费的文件依据、项目名称、征收标准、对象范围、举报电话等内容。凡是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

  三、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
  作为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泽州县要始终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改革的基本出发点,要加强对农民负担的检查监督。检查监督的重点是: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两税附加是否按规定征收,其他违反国家规定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是否一律取消,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是否符合“一事一议”的规定,农民负担是否真正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发[2001)5号)的规定,加强对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一事一议”筹资等集体资金的监督管理。抓紧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项工作制度,尽快建立适用新的农村税费制度的、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

  四、继续抓好农民负担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
  按照中央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两次农民负担执法检查。今年农民负担执法检查的重点是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农业税收和涉农收费“公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此外,各县、乡还应根据群众来信来访的线索,确定检查的地区和内容,着重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防止走过场。检查情况要逐级上报。各县(区、市)务于7月和12月两次将检查情况专题报告报市减负办。
  切实做好农民负担信访的办理、检查和督办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保持党同群众血肉联系的纽带。要认真接待农民负担的来信来访,倾听农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对农民负担来信来访的督办,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进一步加大对农民负担案件和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农民负担案件上报、查处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一时难以定性为由而拖延上报时间。凡是隐瞒不报、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查处不力,致使案情恶化甚至引发严重事件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责任。

  五、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实行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一票否决制”。
  继续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和专项治理的部门责任制。告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政治的、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抓好减轻农民负担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要把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是否落实、农民负担是否减轻、农村社会是否稳定作为考核干部,特别是县、乡干部的一项主要内容和重要依据。各有关涉农部门在执行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规定上要作出表率,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要按照部门专项治理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今年,市、县、乡三级政府都签定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状,市、县也分别和同级涉农部门签定了工作责任状。各级政府和涉农部门要切实做好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市减负办将对县、乡政府和市、县涉农部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年终要总结评比,对责任制落实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全面实行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一票否决制”。对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和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事(案)件的县、乡,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取消其在一定时间内获得综合性政治荣誉和奖励的资格,同时取消其负有责任的党政领导在一定时间内晋职、晋级的资格,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强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要求,采取切实措施,稳定队伍,保证工作经费。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改进工作,不仅要与有关部门一起搞好农民负担项目清理、来信来访、案件查处等日常监督处理,还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政策培训工作,促使他们增强群众、政策、法制和全局观念,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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