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玉市价[2001]197号
玉林市市场服务中心,各县(市)物价局:
为适应集贸市场发展的需要,搞活商品流通,强化监督管理工作,于1991年12月19日,我们下达了《关于市场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玉地价[1991]59号文件),自从贯彻实施以来,对搞活流通领域,开展市场服务项目,方便群众,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发展,原制定的市场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有些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很有必要对一些收费项目、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区物价局桂价涉字[1994]246号、以及1994年1月5日区物价局、财政厅第二号通告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统一核定我市的市场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玉林市五大专业市场仍按市政府批准的'收费目录本'收费,不得参照执行本通知核定的市场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
(一)服务内容:为业主提供的服务包括公共设施保养和维修、清洁卫生(含清运、处理垃圾)、公共卫生保洁、保安、公用水电、公厕、车辆停放、灭鼠、信息服务。
(二)综合服务费(按业主经营品类和占用摊位、铺位面积不同收费),其中第1至4类收费,摊位面积超5米2的,超面积部分收费标准减半计收):
1、农副产品经营户 6.00元/月.米2
2、工业品经营户 5.00元/月.米2
3、饮食经营户 6.00元/月.米2
4、大牲畜、木材经营户 5.50元/月.米2
5、流动摊点户 0.50-1.00元/日.摊
6、临时摊点户 0.5元/日.米2
固定经营户综合服务费每月每摊最低收费标准20元,最高收费标准150元;对于大宗农副产品由于变质腐烂需要清理的,综合服务费由市场服务中心(部)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
收取综合服务费本着有服务才能收费的原则,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行为。
二、水电费。单独装设水表、电表的用户水电费按水表、电表的实际运行数加分摊损耗和国家规定的现行水价、电价计收。至于用水、电税金的分摊,按实际发生收取。
三、车辆保管服务费。顾客的车辆进入市场,服务中心为其提供车辆保管服务的,可收取车辆保管服务费,收费标准为:
四、公厕收费。顾客主进入公厕的,可收取公厕服务费,收费标准为0.20元/人.次。
五、其他市场服务收费
(一)为业主、顾客代购、代销、代储、代称、代结算:
1、代购:按代购金额最高不超过2%收取。
2、代销:按销售金额最高不超过2%收取。
3、代储:按占用场地面积计算,露天代储按每天每平方米0.30元,非露天代储按每天每平方米0.40元。
4、代付款结算:按每笔代付款代结算金额的0.3%收取。
5、代称代算:每次0.30元。
(二)衡器和用具租赁(不含按规定设置的公平秤及市场经营的基本设施):
1、磅秤:大磅秤每台每日3.00元;台磅、双面台磅每台每日1.00元。
2、杆秤:大杆秤每把每日1.00元;小杆秤每把每日0.50元。
3、太阳伞:每把每日1.00元。
4、遮阳布:每平方米每日0.80元。
5、箱柜:每立方米每日1.00元。
6、鱼盆:每只每日1.00元,特大鱼盆每只每日2.00元。
7、防蝇防尘罩:每只每日1.00元。
8、活动竹、木猪圈:每只每日2.00元。
9、椅、凳:每张每日0.50元。
10、卫生桶:每只每日0.50元。
11、玻璃柜台:每立方米每日1.50元。
12、小铁屋:每立方米每日2.00元。
13、摊板:每平方米每日3.50元。
(三)为顾客保管物品、牲畜等收费:
1、保管猪苗每头每日1.00元。
2、猪苗经纪人活动经费每头0.30元。
3、保管家禽每只每日0.10元。
4、保管工业品、农副产品、食品、杂货,每捆(包、箩)每夜0.60元。
5、保管执照:每块每夜0.10元。
6、保管餐具、炊具桌凳:每摊每夜1.00元。
7、洗车、消毒费:小型汽车及手扶拖拉机4元/车/辆次;中型汽车及中型拖拉机5元/辆次;大型汽车8元/辆次。
(四)在市场内为摊贩、顾客提供住宿收费,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为经营业主、顾客提供茶水、劳务业服务:
1、茶水:每壶(五镑保温瓶)1.00元。
2、开水:每壶(五镑保温瓶)0.50元。
3、自来水:每桶0.20元。
4、代雇请交通运输工具,每辆每次收费标准:两轮、三轮摩托车及人力车1.00元;小型汽车、手扶拖拉机2.00元;中型汽车、拖拉机2.50元;大型汽车3.00元。
5、代装卸车: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6、电风扇(含电费):每台每日2.00元。
7、代张贴广告:每张0.50元。
8、代起草法律文书、协议、章程:每份每次8-15元。
9、代悬挂条幅广告:20元/条(期限10天)。
10、代悬挂固定(墙壁)广告牌50元/平方米(期限一年)。
11、代悬挂灯箱、招牌、霓虹灯广告:按制作费的5%收取(期限一年)。
12、代追钱物:按追回钱物金额数10%收取。
13、经当地政府批准,有关部门委托,对专项商品进行管理,国家未有规定收费标准的,按委托管理金额最高不超过2%收取服务费。
14、根据经营业主的需要,用于提高市场档次的市场设施的投入,按照收回成本为原则,报当地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执行。
六、上述核定的收费从2001年12月1日起试行一年,期满后重新核定。收费单位必须到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的税务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