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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06 生效日期: 1998-04-06
发布部门: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襄政发[1998]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职业教育得到较快发展,一个从初等、中等到高等的职业教育培养培训体系正在形成,职业教育对全市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日益增强。但是,从全市经济发展对职教人才的实际需要和从贯彻《职教法》的要求来看,职业教育发展相对滞后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还存在着认识不高,投入不足,结构不合理,办学效益低等问题,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服务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对全市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职教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鄂政发[1997]43号)的精神,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增强发展职业教育的紧迫感
  职业教育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劳动就业,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条件,也是优化教育结构,提高生产第一线劳动者素质的基本途径。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充分调动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兴办多形式、多层次职业教育的局面,把加快职业教育发展作为实现经济增长方式根本转变,落实“科教兴市”战略,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经过努力,到2000年,使全市中小学生普遍受到不同程度的职业技术教育,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数达到高中阶段招生总数的60%,城乡新增从业人员普遍受到就业前的培训,高等职业教育有较大发展,使职业教育发展步入良性循环轨道,基本适应全市汽车、纺织服装和农村经济三个“二次创业”的需要,促进全市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

  二、突出重点,加快职业教育发展步伐
  (一)以短训和渗透为主,扎扎实实地开展初等职业教育。初等职业教育要针对中、小学生特点,结合实际,面向未来,以短训和渗透为主要形式来进行。小学阶段主要是上好劳动课,培养良好的劳动习惯和动手操作能力;初中阶段要开展“全员、全程、定向、分流”为主要形式的职业渗透教育。普遍实行初中毕业证和实用技术培训合格证书“两种证书”制度,并将之作为“普九”的基本要求,列入“普九”考核内容,同时在山区和不发达地区要扎扎实实地办好一批职业初中,以强化农村普通初中劳技课教学和毕业前的实用技术培训,真正把立志务农的农村青年招进学校,培养成发展农村经济新的生力军。
  (二)重点抓好中等职业教育的结构性调整,集中力量办好县(市)职教中心。中等职业教育要走以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除结构性调整外,一般不再布设新校点,要通过“共建、联合、调整、合并”等方式大力推进中等职教联合办学,统筹使用教育资源,调整结构,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规模效益。同时,集中力量办好县(市)职教中心。各县(市)应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办好一所政府统筹、部门联办、教育部门主管的职业教育中心学校,使之真正成为一校多能,融职前、职后教育于一体,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其规模、规格不低于各县(市)一中。
  (三)面向社会,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职业培训是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要根据劳动预备制度的要求,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积极组织不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各类职业培训,使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增强就业能力。当前要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再就业工程的需要,着力做好下岗、转岗工人的培训,提高其劳动素质和再就业的能力。
  (四)抓住有利时机,加快发展高等职业教育。要抓住高等教育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期,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一是积极与省及外地高校联合举办襄樊高等职业教育分校;二是充分发挥国家级和省级重点普通中专学校的优势,努力办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班;三是以地方高校为龙头,积极举办高等职业教育。

  三、深化改革,增强职业教育办学活力
  (一)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和教学设备,以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实用、新型职教人才。要切实加强实习基地建设、办好校办产业和企业,强化动手能力的培养,促进教育与生产劳动紧密结合。职业教育实行学分制,只要学完教育部门规定的课程,学满学分,准予毕业。农村类职业学校应坚持为农业、为农民、为农村服务的办学思想,及时更新教学内容,不断引入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同时采用灵活的学制和时间安排,为提高农民素质,培养科技致富带头人发挥作用。
  (二)改革职业教育的办学体制。要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鼓励各类职业学校之间联合、兼并和对教育资源的重组,形成跨行业,跨部门的有专业特色的职业教育集团,统一规划学校发展规模,统一师资调配,统一使用教学设施和实习场地,统筹专业设置和办学经费,统筹校办产业开发。大力倡导校企、校厂(场)、校乡等多种形式、多种层次、多种规格的联合办学;鼓励支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
  (三)改革职业教育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实行初中毕业考试后和升学考试后两次分流。初中毕业生凭毕业证可直接按志愿进入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或技工学校学习;参加升学考试的,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与普通高中同步录取,也可根据职业学校特点和学生家庭、生产需要提前录取和开学。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职业学校的招生实行计划招生和自主招生相结合,确保各类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的落实。从1998年起,本市地方高校每年用一定数量的地方指标,定向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可开设专业对口的高等自考助学班,辅导在校高年级学生和社会上的从业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教育,多渠道多方位推进和加强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衔接,以发展高等职教推动中等职教的发展,提高人才培养的层次,缓解社会的就业压力。同时要加强人才培养和使用的衔接工作,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要面向社会,进入市场,实行公平竞争,自主择业,劳动人事部门要完善人才市场,加强劳动就业的信息咨询和指导。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录用上岗时享有同等层次专业技术等级资格,不再重复进行技术等级培训或考核。

  四、强化措施,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发展的保障机制
  (一)多渠道依法筹措教育经费,切实增加职教投入。各级财政及有关部门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要逐步增长。今后,在教育基建投资中,各级政府都要列出职业教育专款,用于本地重点职业、技工学校建设,地方教育费附加要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发展职业教育,已完成“普九”验收任务的县(市),划出比例不低于30%,未完成“普九”任务的县(市),不低于15%,此外,各地筹集用于教育的其它费用,也应统筹安排职业教育项目。各地不得向职业、技工学校收取的学杂费征收预算外收入调控基金。对职业、技工学校用于教师和师生生活的征地和基建应免征水电增容、人防工程、商业网点、城市维护等各种配套费。企业应依法承担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其支出渠道可在营业外列支或按职工工资的1.5%提取并列入成本。大力发展校办产业, 弥补经费不足,进一步按规定落实扶持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的政策,对校办产业(含房屋出租)、勤工俭学税费予以减免。
  (二)切实加强职教师资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是提高职业学校教学质量的关键。职业技术学校教师既要注重学历,更要注重专业技术水平和动手操作能力。要积极争取省农林院校的支持,每年选择部分有志从事职业教育的职(普)高毕业生进行对口培养,并适当引进非师范专业毕业生和胜任职业学校教学的专业人员充实职教师资队伍。加强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培训,有计划地安排教师进入校办产业、实习基地等参加生产活动,或选派到企事业单位跟班拜师学艺,以提高动手操作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文化课教师也要按照一专多能的要求,在教好本专业的同时,选修一、二门相关专业,以适应教学的需要。
  (三)加强实验室和乡土教材建设。一般专业要建好专用模拟(实验)室,基本满足教学实习的需要。抓好实习基地建设,在不改变产权的原则下,县(市)内职业技术学校可实行设施共用、基地共同开发办法,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县(市)政府应确定一些厂(场)、企事业单位作为学生校外实习点,接受职业学校的学生实习,实习期间不收取费用。也可以划拨一些土地或生产项目给职业学校经营管理,作为学校的实习基地。各县(市)和乡镇要认真结合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致富的实际需要,组织力量编写实际、实用、实效的职业技术乡土教材,作为劳动技术课和职业技术培训的内容。
  (四)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教育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办好示范性的骨干职业学校。教育、劳动等职业教育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业发展规划并在学校布局、教学指导、师资建设、就业咨询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劳动、人事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努力完善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财政部门和学校主办单位要依法保障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经济管理部门要指导职业学校因需设置专业,搞好产教结合;计划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制定职业教育发展计划,进行人才需求预测,使职业教育与经济发展相互促进,保证我市职业教育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全市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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