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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公安、交通部门暂扣违章、事故机动车辆保管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6 生效日期: 2002-01-01
发布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晋价费字[2001]361号

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交通厅,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
  近来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公安交警、交通征费稽查部门对违章、事故扣留机动车辆保管存在超标准乱收费问题。鉴于现行的违章扣留机动车辆保管收费标准是1988年核定的,与现行的社会存车场收费标准差距较大,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晋财综字[2001]132号《关于规范“暂扣违章、事故车辆保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暂扣违章、事故机动车辆保管费收费标准。
  一、调整后的收费标准  (1)十个地级市及吕梁行署所在地城市为:四轮以上的机动车25元/辆.天;三轮机动车15元/辆.天;二轮机动车8元/辆.天。
  (2)其它市(县)为:四轮以上机动车15元/辆.天;二轮机动车10元/辆.大;二轮机动车5元/辆.天。

  二、公安交警、交通征费稽查部门对暂扣的违章、事故机动车辆应按方便群众、就近停放、便于管理的原则停放。如违章、事故车辆停放在社会停车场,其收费标准按所停放停车场的标准执行。

  三、各级公安交警、交通征费稽查部门应严格执行本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本文件从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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