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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赴港经贸团组审批暂行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6 生效日期: 2001-10-16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1]165号

     根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改革现行因公临时赴港经贸团组配额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港办交字第4460号)精神,自2002年起,国务院港澳办将不再按配额管理办法对各地因公临时赴港经贸团组的额度进行核定。为确保我区因公临时赴港经贸团组审批管理工作继续健康、有序地进行,特制订我区因公临时赴港经贸团组审批暂行管理办法如下:
  一、我区因公临时赴港经贸团组审批范围及受理对象包括全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人员,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的人员以及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因公临时赴港从事经济、贸易、金融、旅游、航运等方面的活动。

  二、我区因公临时赴港经贸类团组的审批办法仍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签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7)20号)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澳门回归后内地人员因公往来香港澳门所持证件及因公赴澳门审批办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字(1999)15号)执行。
  (一)全区县处级及县处级以下人员因公一次性赴港从事经贸活动,在港停留时间不超过1个月的,由承办单位报有出国(境)审批权的单位按授权审批;上述人员3个月内两次、3个月内多次及5个月内多次往返香港从事经贸活动,每次在港停留不超过1个月的,由承办单位报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审批。
  副厅级及副厅级以上干部申办一次或多次赴港从事经贸活动,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二)因公临时赴港从事经贸活动,在港停留1个月以上时间或申请6个月以上多次往返香港的人员,由承办单位申报,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国务院港澳办审批。
  (三)30人以上大型经贸团组赴港,由承办单位申报,审批单位提出意见,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审核并征得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国务院港澳办审批。

  三、因公临时赴港从事经贸活动,要有明确的目的和实质内容,人员组成要少而精,人员构成要合理,赴港执行的经贸任务应属组团单位的业务范围。如确有需要组织双跨团组(即跨地区跨部门的团组)的,应事先按规定报批。

  四、全区各审批单位应加强对因公临时赴港经贸团组的宏观管理和引导,按规定严格把关,杜绝公费旅游或假借因公赴港从事其他活动的现象。对不按规定审批的团组和人员,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将不予核发赴港通行证和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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