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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成品油明码标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10 生效日期: 2000-08-10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0]检字288号

各地、市、县(区)物委(物价局):
  近来,随着国际原油价格波动,国家对成品油销售价格调整比较频繁。为了促使成品油销售企业及时严格地执行国家成品油的价格政策,增加成品油价格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以及《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对全省辖区范围内成品油明码标价作出以下规定:
  一、成品油批发企业,必须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以“成品油批发价目表”形式明码标价,“成品油批发价目表”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成品油名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产地、举报电话、监制单位等。在榕的省级成品油批发企业的价目表由省物价局监制,其它由地市物价部门监制。

  二、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明码标价
  1、加油站的明码标价,各加油站必须在其开票窗口以“成品油价目表”形式明码标价,“成品油价目表”的主要内容为:成品油名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举报电话、监制单位等。中石化在我省的各加油站由于采用集团规范化管理,为此其各加油站的“成品油价目表”由省物价局监制。省石油公司统一下发,其他加油站(含个体加油站)由各地市物价部门监制。
  2、销售润滑油等其他油品的企业按当地物价部门规定,以商品标价签形式明码标价。

  三、成品油价格变动已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为此,各级物价部门要把规范成品油明码标价工作作为当前一项稳定物价的重要工作来抓。规范成品油明码标价工作应在今年10月份前全部结束,省物价局将在年底对成品油明码标价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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