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07 生效日期: 2000-08-07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财税政[2000]36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4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实经营性质的医疗机构,视同营利性医疗机构征收各项税收。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