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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23 生效日期: 2001-11-01
发布部门: 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晋价房字[2001]287号

各市(地)物价局、建委(建设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部分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性收费或有偿服务性收费管理范围的通知》(晋价费字[1999]第403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行为,并使环境卫生有偿服收费标准逐步趋于合理,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全省环境卫生行来的改革,将环境卫生服务推向市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包括街道清扫保洁费、垃圾收集运输费、建筑工程渣处置费、有毒菌垃圾处理费、粪便清掏清运费、粪便处置费、公厕服务费共七类收费项目,收费对象和收费标准见附表。其中向居民收取的街道清扫保洁费和垃圾收集运输费收费标准均应控制在省规定的标准之内,具体标准由各市(地)制定。

  二、街道清扫保洁费和垃圾收集运输费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直接收取或委托街道办事处、物业公司或相关的服务中心等单位代收,环卫部门统一支配,代收单位可按所收费用的3%--10%提取手续费,具体额度由各市(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建筑工程渣土处置费、有毒菌垃圾处理费、粪便清掏清运费、粪便处置费、公厕服务费由各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由各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环境卫生服务资格的单位向被服务的对象收取。

  三、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仍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代收单位接文后要尽快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执行,接受物价、建设部门的监督;要向收费对象做好宣传工作,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不能只收集不服务或少服务。  四、以上规定从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山西省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
  太  地级  县级
  原  城市  城市
    市
  流动人口  元/人.月  1.0
  集贸市场及摊点  元/天.Me2  1.5  1.2  1
  临街固定经营单位  元/月.Me2  0.3  0.2  0.1
  临街固定经营单位  元/天.Me2  0.2  0.15  0.1
  集贸市场及摊点  元/天.Me2  1  0.8  0.5
  委托收集垃圾的单位  元/吨.公里  20  17  15
  委托运输垃圾的单位  元/吨.公里  2.5  2  1.5
  位或个人
  单位
  二类  0.3
  三类  0.2
  备注:
  1、街道清扫保洁费、垃圾收集运输费中面积为经营面积;
  2、垃圾收集运输费中,收集距离为垃圾产生地到收运站距离,运输离距离为垃圾收运站到垃圾处理厂的距离;
  3、建筑工程渣土处置费不包括建筑工程渣土的运输费用;
  4、粪便清掏清运费中距离为粪便产生地到粪便处理厂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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