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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阳泉市委印发《关于科级干部职数审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2 生效日期: 2001-10-12
发布部门: 山西省中共阳泉市委
发布文号: 阳发[2001]53号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党委(党组),各大中型企业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关于科级干部职数审批的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阳泉市委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科级干部职数审批的暂行办法
  省委晋发[1997]59号《中共山西省委印发〈关于县处级干部职数审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要求各地、市委对所管辖范围的科级干部加强管理,并实行职数审批制度。为了贯彻落实省委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干部宏观管理,严格禁止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现就我市科级干部职数审批提出如下办法:   一、审批范围
  下列干部职务发生变化(提拔、平调、免职、调任)时,应进行职数审批:
  (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及社会团体机关的科级干部(包括科级非领导职务);上述单位下属科级事业单位的科级干部。
  (二)县区委、县区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机关,县区法院、检察院机关及社会团体机关的科级干部(包括科级非领导职务)。
  (三)乡镇街办的科级干部(包括科级非领导职务)。
  (四)市、县区事业单位的科级干部。
  二、呈报材料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在报批科级干部职数时,应呈报以下材料:
  (一)各县区委组织部,各部门、各单位党组(党委)的科级干部职数审批报告(要写清单位规格、核定职数、实配情况、申请任免职数、职务情况、党组(党委)会议时间及讨论情况等)。
  (二)编制部门批准单位规格、编制、职数设置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三)《科级领导干部职数审批表》和《科级非领导干部职数审批表》(表样附后)一式三份。
  (四)《科级干部调整情况登记表》(表样附后)一式三份。
  (五)党组(党委)研究调整本次科级干部的会议记录复印件。
  (六)本次调整科级干部的民主推荐结果。
  (七)拟由企业调整到机关或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调整到机关任职的科级干部的档案。
  三、报批办法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在调整配备科级干部时,县区经县区委常委会、市直机关经单位党组(党委)会研究后,分别由县区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各单位党组(党委)统一报经市委组织部履行职数使用审批手续。
  正常情况下,市委组织部在接到手续齐全的报批材料后,于10日内予以批复。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各部门调整配备科级干部,要严格执行机构改革方案批准的职数限额,职数已满的,一律不准再配;所属科级事业单位科级干部的配备,要结合机构改革从严掌握。任职资格条件,要严格按照中发[1995]4号文件执行。
  (二)实行公务员制度管理和参照管理的单位,其科级非领导职务的配备,要严格按照《阳泉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实施办法》(阳人任字[1997]81号)和《阳泉市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阳组字[1999]2号)中任职条件和职数比例限额的规定执行。不实行公务员制度和非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一律不准设置非领导职务。
  (三)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调整配备科级干部,需报经市委组织部履行职数使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正式任命;未经市委组织部审批职数而调整配备的科级干部,一律不予认可。市人事局、县区工资审批部门要根据市委组织部批准的《干部职数审批表》和《干部调整情况登记表》办理工资审批手续。对于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四)本规定从二OO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科级领导干部职数审批表》
  《科级非领导干部职数审批表》
  《科级干部调整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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