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1]308号
自治区建设厅:
你厅《关于将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及设施损坏补偿收费转为正式收费的函》(桂建函字[2001]129号)收悉。鉴于我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及设施损坏补偿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价房字[2001]192号)试行期已满,从试行情况来看,除个别收费项目的设置需进一步补充、调整外,大部分收费标准基本可行。经研究,现就全区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或砍伐、移植、损伤园林植物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附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交纳补偿费。
二、附表所列补偿费收费标准为全区统一标准,各地、市可在统一标准以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对城市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园林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可适当降低,具体降低幅度由当地物价部门审批,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四、各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补偿费主要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及相关设施的建设和养护管理,不得用于人员经费,费用收支情况接受当地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收费项目、标准表
附:
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收费项目、标准表
(元/厘米) 补偿费(元/株)
厘米 11-20厘米 20 150 2.51厘米以上非速生树种按古树名木保护,确
元 21-30厘米 25 250 需移植.修枝应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
31-40厘米 30 450 损伤程度收费;
41-50厘米 35 650 3.移植.损伤致死的按砍伐标准执行;
51厘米以上速生树, 40 800 4.对根部膨胀性生长的树木,其胸经以距地面
非古树名木 50厘米处测算.
51厘米以上非速生树 严禁 1000-3000
种按古树名木保护
名贵树种 株 按一般树种三倍计 包括各市市树,具体树名.品种由当地园林行
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公布.
定.
分别核定.
盆花 按盆花当时市场价的2倍计 参照当地花卉市场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