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1]290号
桂林市物价局:
转报桂林市公安局车辆检测中心《关于车辆检测线如何收取检测不合格项目修理、上线复检费用的请示》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机动车辆检测线对初检不合格的车辆进行复检的收费问题,我局桂价涉字(1994)020号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第一、第二次复检可按规定标准收取复检费,第三次以后的复检,不得再收取复检费;复检只能对上次复检不合格的项目收费。桂价经字(1995)299号文件规定了桂林市公安局车辆检测中心的复检收费标准。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该中心复检收费仍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机动车辆修理收费标准按我局与自治区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我区汽车维修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经字[1996]127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