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价费字[2001]274号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提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的请示(晋财办[2001]43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由每生每科30元调整为每生每科35元,报名费仍按原收费标准每生30元收取。
二、考试收入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2001]4号文件规定主要用于报名、征题、命题、入围保密、试卷印刷与押运、租用场地、监考、阅卷与登分、成绩统计与分析、题库建设与管理、录取等开支,不得挪作它用。
三、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财政厅晋价费字[1999]第29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