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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经济型轿车销售有关问题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06 生效日期: 1997-11-06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汽车工业是我省主要的支柱产业之一。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下称神龙公司),是我国民族汽车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建设百万辆级汽车集团的龙头企业。该公司生产的“富康”车,是国务院颁布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中规定重点发展的经济型轿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取消地方限制经济型轿车使用的通知》(国办发(1996)36号)的精神,去年9月17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了《关于支持发展经济型轿车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1996)128号)。一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对推进神龙公司的生产和销售起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促进神龙公司加快发展步伐,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神龙公司经济型轿车销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神龙公司“富康”经济型轿车具有排量小、油耗低、占地少及采用无公害空调、整车性能良好等特点,广泛使用“富康”经济型轿车,有利于减少环境污染,节约能源,改善交通环境。各地、各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提供快捷服务,积极支持和鼓励购买“富康”经济型轿车。

  二、 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领导干部和机关配备小汽车的有关规定,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凡以财政拨款购车的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按用车标准应用经济型轿车的,必须购买神龙“富康”经济型轿车。否则,公安部门不得办牌照,财政部门不得拨款,社控部门不得办理手续。

  三、 省内县以上公交部门必须选用无公害空调(R134a)的神龙“富康”经济型轿车作为出租车。

  四、 省内企业单位和个人购买神龙“富康”经济型轿车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一律免收工本费以外的各种地方性税费。
  (二)对购买用于出租轿车的,在当地实行统一的营运收费标准,并减半收取营运证办理费。
  (三)除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受车辆定编指标限制外,对其他企事业单位购买的,省社控办在办理有关手续时,不受车辆定编指标、控购指标的限制,不收取专控商品调节基金。
  (四)对因报废更新购买的企事业单位(不含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比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鄂办发(1996)21号)的规定,每辆车由省交通厅补贴2000元(武汉市企事业单位由武汉市参照执行)。具体运作办法由省交通厅和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商定落实。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对更新购买的新车在合同价的基础上下调5%。

  五、 对购买神龙“富康”经济型轿车有资金困难的单位和个人,银行应积极运用各种信用方式予以支持。

  六、 公安交警部门在办理神龙“富康”经济型轿车牌照时,只要车主手续完备齐全,要优先及时办理。

  七、 神龙汽车公司要采取联营、联销、租赁等多种方式扩大销售,并切实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八、 关于经国家批准的省产其它轻型车(面包车),可以比照文件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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