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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将2001年度公路养路费和公路货运附加费缴(免)费车辆审验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验时间
1.定期审验:2001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2.不定期审验:2001年11月1日至2002年9月30日。
二、审验范围
凡我省拥有或使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时间到车籍地交通征费稽查机构办理车辆缴(免)费情况年度审验手续。
三、审验管辖
1.各类汽车(含以传动轴传输发动机动力的农用运输车)、挂车和二轮(含轻骑)、侧三轮摩托车由省交通厅直属的交通征费稽查机构负责审验。
2.拖拉机、以链条或皮带传输发动机动力的农用运输车、后三轮机动车由各地、市交通局设立的交通征费稽查机构负责审验。
四、审验项目
1.审核车辆现行征费吨位是否与国家计委、交通部颁发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的规定相一致。
2.审核公路养路费、货运附加费的缴纳情况。
3.审核缴(免)费车辆档案是否健全,内容是否齐全、真实。
4.核验设有固定装置的特种车、专用车,专用标志是否齐全,固定装置是否完善。
五、审验手续
1.车主应持《机动车纳费手册》和《机动车行驶证》到车籍地交通征费稽查机构领取《缴(免)费车辆年度审验表》,按规定项目填写后加盖公章(个人车户应加盖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公章)。
2.车主持公路养路费、货运附加费缴(免)费凭证和上述手续,以及车辆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资料到车籍地交通征费稽查机构办理审验手续。审验合格者领取合格证。
六、审验要求
1.各类车辆必须按规定参加审验。今年10月31日前投入使用的车辆参加定期审验;11月1日至2002年9月30日之间的新增、外省转入车辆参加不定期审验。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审验的车辆应申领待审证。
2.各级交通征稽机构对于审验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现象要及时依法纠正。对于主动清理欠费者,可适当减收或免收滞纳金;对于微机外管理的车辆要认真审验,并按规定设立台账管理;对于征费吨位不符合《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规定的车辆予以纠正:属2000年12月31日前投入使用的车辆,从2001年1月1日起补征差额费款;属今年及以后投入使用的车辆,从领取牌照的第6日起补征差额费款。无牌照车辆,从建立征费档案之日起补征差额费款。
3.审验期间转籍、过户的车辆,由转出地交通征费稽查机构审验;车主持审验合格证和档案等有关资料到入籍地交通征费稽查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4.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度审验或行驶公路未携带年审合格证的,交通征费稽查机构可依法处以每吨每月10元的罚款,并责令未审验车主限期到车籍地交通征费稽查机构补审。
5.各级交通征费稽查机构及其人员在年度审验工作中要做到依法行政,文明礼貌,为车主提供优质服务。年度审验工作的监督电话为:0351--7026338 7026469
特此通告
山西省交通征费稽查局
二00一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