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价房字[2001]232号
各市(地)物价局:
为规范我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加强和改善房地产价格调控和管理,促进我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根据《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在充分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制定了2001年全省11个城市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水平,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1个城市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水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太原市1300元,大同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1100元,运城市、临汾市、朔州市、晋中市、忻州市、离石市1000元。
二、以上价格为最高限价,具体销售价格由各市(地)物价部门制定。在制定具体价格时,要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的八项因素和有关规定核定,不得突破最高限价。
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定价批文公示制度。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审批文件,自觉接受购房者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水平按建设周期,每两年公布一次。
五、旧城改造、单位组织集资等按经济实用住房计划建设的住宅,以及其它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开发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可结合实际开发成本,参照上述水平制定。
以上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