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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办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18 生效日期: 1997-09-18
发布部门: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八日宜昌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是法律赋予代表参与管理本级国家事务的权利。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四条    代表议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之日至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以内提出。超过议案截止时间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五条    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议案应有领衔代表。
  代表提出议案,应当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纸书写,并做到一事一案。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 条规定提出的议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信访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收集,待大会举行时转大会秘书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由大会秘书处收集。


    第七条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本次大会议案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经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大会全体会议作关于议案的说明。同时,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向大会提供必要的资料。议案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后,再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议案提出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九条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主席团认为不符合本办法第 条、第 条规定的代表议案,依照《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及办理办法》办理。


    第十条    主席团决定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的代表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审议时,应当认真调查,征求议案领衔代表的意见,最迟于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三个月审议完毕。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代表议案审议办理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审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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