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价管字[2001]222号
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车用汽柴油添加高清净剂后的价格请示》(石化股份晋业[2001]26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环境保护的要求,你们在无铅车用汽、柴油中加入经国家环保总局认证的清净剂后,可继续向油品用户按公升折算收取费用。
二、加收清净剂费用的原则、条件、办法、标准等仍按我局《关于核定“邦洁”牌车用汽、柴油清净剂试销价格的通知》(晋价工字[2000]第56号)继续执行,至2002年2月底。
三、在无铅车用汽、柴油中加入清净剂的比例要符合有关规定,以确保质量标准与使用效果,做到质价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