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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在无铅车用汽柴油品中添加清净剂后向用户收取费用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8 生效日期: 2001-08-28
发布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晋价管字[2001]222号

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车用汽柴油添加高清净剂后的价格请示》(石化股份晋业[2001]26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环境保护的要求,你们在无铅车用汽、柴油中加入经国家环保总局认证的清净剂后,可继续向油品用户按公升折算收取费用。

  二、加收清净剂费用的原则、条件、办法、标准等仍按我局《关于核定“邦洁”牌车用汽、柴油清净剂试销价格的通知》(晋价工字[2000]第56号)继续执行,至2002年2月底。

  三、在无铅车用汽、柴油中加入清净剂的比例要符合有关规定,以确保质量标准与使用效果,做到质价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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