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0]费字231号
福州市物价委员会:
你委《关于卫生监督防疫收费问题的请示》(榕价费字(2000)5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省卫生厅、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修改部分卫生监督防疫收费标准的通知》(闽卫财(1999)157号)“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公共场所的监督审查,每两年只收取换证审查费100元,卫生许可证工本费10元,除此之外,在换证审查和年度复查过程中不得再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收取其他费用”的规定,卫生防疫部门在换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时,除按规定收取换证审查费、证照工本费外,不得另外收取监测费、培训费和健康证工本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