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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物价委员会关于核定“闽发大厦”和“闽发综合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3 生效日期: 2000-07-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物价委员会
发布文号: 榕价房字[2000]60号

福州闽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核定闽发大厦和闽发综合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悉。根据省物委闽价(1999)房字443号《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和市物委榕价房字(2000)4号文件精神,经考核,现对你公司管理的“闽发大厦”和“闽发综合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一)闽发大厦
  1、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为二级。
  (1)不带电梯住宅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0.45元;
  (2)带电梯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80元。
  (3)写字楼每月每平方米3元。
  (4)营业场所每月每平方米5元。
  以上不带电梯用房的综合管理服务费已包含公共水电费,不得再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公共水电费;带电梯用房的公共水电费分摊按闽价(1999)房字443号规定执行;一次性单项维修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其费用在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列支,一次性单项维修金额超过5000元的,由各业主分摊解决。
  2、停车管理费:
  (1)地下车库汽车停放每月每辆70元;
  (2)公共车亭摩托车每月每辆20元,自行车每月每辆6元。
  (二)闽发综合楼:
  1、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为三级。
  (1)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38元。
  (2)商场店面每月每平方米1.5元。
  以上住宅综合管理服务费已包含公共水电费,不得再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公共水电费。
  2、公共车场停车管理费:
  摩托车每月每辆20元,自行车每月每辆6元。

  二、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住宅内无隔墙的每单元200元,住宅内有隔墙的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单元400元,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单元500元;商场等营业性场所每平方米4元。如住户无装修或自行将垃圾运走的,应予退还垃圾清运费。

  三、水电周转金:用电未实行一户一表的,不带电梯住宅每单元200元,带电梯住宅每单元300元;写字楼和商场等营业性场所每平方米3元。用电实行一户一表后应退还业主。

  四、你公司应继续按原文件的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五、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闽价(1999)房字443号文件执行。你公司各物业管理站应向我委申领《福建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明码标价,定期召开业主座谈会,并按规定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代收代办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对违反规定收费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本通知核定的收费标准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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