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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延长清徐县贯中汾河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时间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9 生效日期: 2001-04-19
发布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晋交财字[2001]196号
清徐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将收取贯中汾河大桥车辆通行费延期的请示》收悉。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经省政府同意,你县于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开始在贯中汾河大桥设立车辆通行费收费站,通过收取通行费归还贷款。该大桥贷款总计538万元,截止2000年底共收取通行费629万元,其中归还贷款413万元,还有125万元的贷款需要归还。为此,同意你县继续按原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时间延长至2002年年底,在此期间如果提前归还完贷款,应立即停止收费。
  其他有关事宜仍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晋价费字(1998)第13号文《关于延长清徐县贯中汾河大桥收费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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