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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明码标价检查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7 生效日期: 2001-04-17
发布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晋价检字[2001]第97号

各市、地物价局: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整顿市场价格秩序,规范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省物价局决定在全省开展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检查的范围:全省所有的零售企业和服务行业及各类商品专业交易市场的明码标价行为。
  检查的内容: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不能提供降价纪录或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七)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
  (八)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行为的。

  二、检查的时间和方法
  检查时间:从2001年4月25日至2001年6月30日。
  检查方法:此项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统一安排部署,具体工作由省物价检查所组织实施。采取行政辖区地检查为主,省抽查为辅的方法。由各市、地物价局结合本地情况具体安排,有的市、地已经开展此项检查工作的,按市、地安排进行。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四)国家计委《关于宣传、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检(2000)1942号;
  (五)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晋价检字(2001)第15号。

  四、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工作,取得各级领导的支持,切实抓好检查的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加大检查力度,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消灭“死角”,全面推进,使明码标价工作水平上一个台阶。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五个一示范活动”,在抓好检查工作的同时,树立一两个典型。
  (三)在明码标价检查工作中,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价格监督检查,对情节严重的除实施处罚外,还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四)价格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自觉维护价格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五)各市、地要将检查中遇到的情况及时报省所,2001年7月10日以前上报检查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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